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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汽车产品合格交付,是经营者的应尽义务。
《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八条规定,“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值得注意的是,交付合格产品是经营者的合同义务,“三包”责任是后合同义务,两者不应混同。
现实中,一些经营者向消费者交付不合格车辆,却以汽车“三包”规定为由拒绝承担退货责任或相应赔偿责任,有违法律规定。如果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的,还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汽车销售相关服务应明码标价,杜绝强制交易等违法行为。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
经营者提供附带性可选择商品或者服务并单独收费未征得消费者事先同意的,消费者可以拒付相关费用;消费者已支付相关费用的,经营者应当退还。
当前汽车销售服务中,存在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缴纳续保押金或续保保证金等问题,有些经销商代办业务在未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多收上牌费、金融服务费,还不开具发票,引发消费者强烈不满。对于这些违法行为,执法部门将依法严厉惩处。
3.强制消费者购买商业保险将被重罚。
《广西消保条例》明确规定:汽车经营者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使用其配套产品和相关服务,不得限制、指定保险公司和强制购买保险险种。违反规定将承担法律责任: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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