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日,来自农村的中年男子老王经柳州市某私营企业的考核,成为该企业的一名货运司机,但企业拒绝为老王缴纳各种社会保险。今年5月4日,老王在驾驶货车途中与另一辆大货车迎面相撞,老王不幸当场死亡。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对方司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该企业调查得知,老王前几年已经离婚,父母早已去世,儿子小王刚年满18周岁,并在一家公司工作。该企业提出,由于老王来自农村,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按照广西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即226500元(11325元/年×20)进行赔偿。
小王对法律条文毫不了解,遂想了解自己可以得到哪些赔偿?工亡补助金是否有城乡的差别?
【律师观点】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黄华律师认为:因该企业并未为老王依法缴纳工伤保险金,故应由企业承担工亡赔偿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赔偿标准不仅没有城乡差别,也没有地域差别,一律按照全国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赔偿。本案中,小王依法应获得两项工亡赔偿:一是丧葬补助金,即6个月的上年度广西职工月平均工资,应为33228元(5538元/月×6);二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即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应为785020元(39251元/年×20)。
【法理出处】《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李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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