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法援
南国早报黄芳整理
已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对方违约应承担哪些责任
黄女士问:2018年11月10日,通过房产中介我与何先生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82万元购买何先生一套136平方米的二手房,2018年12月底前支付完房款及办理过户手续。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当日,我支付购房定金5万元。但不到5天时间,何先生反悔,通过中介向我明确表示,因房价上涨,他不愿意再按照合同约定卖房。经协商也未能继续履行合同,问违约方应承担怎样的责任?
林剑律师解答:本案因房子涨价而不卖,转让方通过中介向买受方明确表示不再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经催促也未能继续履行合同,转让方的行为属于单方根本违约,买受方作为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关于违约赔偿问题,因违约方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因此,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直接损失,即双倍返还定金之外,同时还应赔偿守约方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即赔偿房子涨价那部分给买家。
离婚协议书约定房产赠与儿子,现反悔赠与是否有效
某女士问:我去年退休,十年前与前夫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当时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一套夫妻共同房产赠与唯一的儿子所有,房屋产权证书交给了儿子,实到今日也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现在的情况是,我与前夫见到儿子很不孝顺,不想再赠与给儿子。问原来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子赠与的约定是否有效?
林剑律师解答:本案《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房子赠与给子女后但并未办理过户至该子女名下的,即使已将房屋产权证书交予子女,赠与关系亦并未成立,子女对于该房产不享有所有权。《离婚协议书》是离婚的夫妻之间对于离婚财产如何处理的安排,而并非是与其子女之间签订的书面赠与合同。
5月13日(周一)值班律师
上午麦鹰雄律师广西中善律师事务所,擅长刑事,房屋买卖或租赁、交通事故、离婚、房屋过户登记程序、集体征地补偿、遗产继承、劳动合同、工伤认定程序等纠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联系方式:151778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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