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南宁4月30日电(记者 黄浩铭)29日,广西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树辉等22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上诉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依法驳回上诉人关于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上诉理由。
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张树辉曾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被判处刑罚,2006年刑满释放。2006年至2010年,张树辉出资先后成立“鸿展公司”和“鸿诚公司”,将组织成员安排在上述两家公司,依托公司非法发放高利贷,以“套路贷”的方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初步形成。
2011年,被告人王海宗通过合作方式成立“香城公司”加入该组织。此后,该组织逐渐扩张,在梧州市及周边形成了以张树辉为组织者、领导者,以亲属、朋友为纽带,以“鸿展公司”“鸿诚公司”“香城公司”三家公司为依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先后向社会公开非法高利放贷总额高达人民币4.1亿余元,获取利息收入1亿余元。
该组织先后实施了诈骗17宗49起、寻衅滋事4起、非法拘禁4起、敲诈勒索7起、强迫交易2起、聚众斗殴1起;该犯罪组织成员还实施了违法行为6起。该组织通过实施上述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造成被害人心理畏惧,不敢反抗,不敢报案,甚至家破人亡。该组织严重破坏梧州市及其周边地区经济、社会生活和司法秩序,影响极其恶劣。
广西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树辉维持25年有期徒刑的判决,对其他21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4年到4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没收个人全部或部分财产等。此外,二审判决还新增一项:没收相关上诉人用于实施“套路贷”犯罪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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