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刘甲平)记者在4月29日召开的解读广西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了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我区将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近日联合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自今年5月1日起调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指标和单位缴费比例,统一按全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作为核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指标。
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上下限分别为上年度全区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用人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为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可自愿在上年度全区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和300%之间选择确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为16%。
自今年5月1日至明年4月30日,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在失业保险的缴纳金额中,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比例均为0.5%。截至2019年4月底,累计基金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将现行基准费率下调20%;累计基金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可将现行基准费率下调50%。在执行本次阶段性降低费率的同时,用人单位符合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76号)规定浮动费率的,执行下浮费率或阶段性降低费率的最高优惠费率;应执行上浮费率的,只执行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暂不执行上浮费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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