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上下限,分别为上年度全区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
■用人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为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本报南宁讯(记者/罗琦)4月26日,记者从我区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有关情况新闻发布会获悉,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日前联合印发了《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主要涉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3个方面4项内容。
一是调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指标。该《通知》明确,自今年5月1日起,统一按全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作为核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指标。
考虑到计算年度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所需基础数据需要自治区统计局提供,而根据工作规定,自治区统计局大概于6月底左右向社会公布,为此,经自治区政府同意后,对于2019年度全口径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待自治区公布相关统计数据后,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另文公布。
同时,自今年5月1日起,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上下限,分别为上年度全区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用人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为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可自愿在上年度全区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和300%之间选择确定。
二是调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自今年5月1日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为16%。
三是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自今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比例均为0.5%。
四是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自今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该《通知》还要求,截至今年4月底,累计基金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将现行基准费率下调20%;累计基金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可将现行基准费率下调50%。在执行本次阶段性降低费率的同时,用人单位符合相关文件规定浮动费率的,执行下浮费率或阶段性降低费率的最高优惠费率;应执行上浮费率的,只执行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暂不执行上浮费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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