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零距离网友提问:
我有两个小孩,大的2012年出生,小的2014年出生,均在医院出生,当时没有留意准生证的事情,现在补办准生证需要交4000元罚款吗?罚款依据是什么?
卫生计生委网络发言人答复:
网友在问政中没有详细描述具体婚育情况,无法确定所生育的子女是否符合当时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现根据相关规定分两种情况进行答复:
一、如果网友是不符合当时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根据《广西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开除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一)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
(二)以收养等形式规避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
(三)婚外生育子女的;
(四)非婚生育子女的。
根据《广西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二十三条规定,违法生育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按违法行为被查出时的上一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违法生育一个子女的,按3倍至5倍征收;
(二)违法生育二个子女的,按5倍至7倍征收;
(三)违法生育三个子女的,按7倍至9倍征收;
(四)违法生育第四个子女以上(含第四个)的,按上述标准计征倍数类推。
违法收养子女、婚外生育、非婚生育的,对双方当事人按上述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
二、如果网友符合二孩生育条件而未在生育前申请办理相关生育证的,根据《广西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四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未申请领取二孩生育证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依法给予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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