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广西高级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典型案例,并通报全区法院2018年开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情况。据悉,2018年,全区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2724件,同比增长40.05%,审结2133件,同比增长60.14%,收结案数量再创新高。其中,审结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103件、刑事案件23件。法官提醒,如果侵权人侵犯知识产权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不但要承担侵权民事赔偿责任,还要被刑事处罚,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1
提供“老东家”图纸,民事刑事责任均要担
李家明曾在维特公司工作,并与公司签订了保守商业秘密条款。他离职后,与他人合伙成立公司,生产餐巾纸印刷机。客户胡某因不能从维特公司购进某款餐巾纸印刷机,找到李家明解决印刷机技术问题。李家明未经维特公司许可,便向胡某提供了维特公司的制造图纸,并将加工好的零件交给艾佳公司组装。此后,艾佳公司接受胡某委托,制造3台印刷机。法院审理认为,李家明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万元。
李家明泄露的商业秘密属维特公司、精柔公司所有,两公司在刑事案件宣判后,以侵害其商业秘密为由起诉李家明。法院审理认为,李家明的行为侵害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公司合伙人构成了共同侵权。
法院最终判定,李家明赔偿维特公司、精柔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0万元,李家明公司合伙人、胡某、艾佳公司分别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侵权责任法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2
制售假药被判刑,还需赔偿药厂100万元
2015年,玉林警方发现,有人制售假药安宫牛黄丸。在制假售假窝点,警方查封、扣押大量的安宫牛黄丸成品、半成品、包装纸盒等赃物。廖金兴、陈锋海两人因生产、销售假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七年,并处罚金。
刑事案宣判后,事情并未了结。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仁堂股份公司)对廖金兴、陈锋海提起了民事诉讼,索赔经济损失609.51万元。该公司认为,廖金兴等两人侵害了其商标权。
自治区高级法院审理认为,廖金兴、陈锋海两人侵权事实清楚,但同仁堂股份公司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实其因侵权造成的实际损失,或廖金兴两人因侵权而取得的利润情况。结合本案涉及1个商标、1种药品,再综合“同仁堂”商标知名度、侵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侵权数量大、情节恶劣等因素,酌定判处廖金兴、陈锋海向同仁堂股份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法官说法:两被告虽已经被判刑,但其仍应就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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