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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约定房产共有对方可否单方面反悔

来源:南国早报 2019-04-02 16:18   https://www.yybnet.net/

南国早报黄芳整理

离婚后约定房产共有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陶女士问:我和曹某在1990年结婚,1995年3月16日,曹某向单位购买了一套三房两厅的福利房,房屋总价值20万元,单位占60%的产权,曹某占40%的产权,首付6万元,余下的2万元由曹某在1998年3月16日前补交。1997年5月我和曹某诉讼离婚,但没有分割夫妻共有房产。1999年7月曹某获得房产证,2000年8月曹某已向单位补缴全部有关房屋费用,获得全产权。2006年7月18日经双方协商,曹某在协议约定房屋为我和曹某共有。现在曹某认为,离婚后才补交完房款,且房产证只写他的名字,因此不承认我是房屋的共有人。请问,离婚后我与曹某约定房屋共有的协议有效吗?

麦鹰雄律师解答:你与曹某虽然是离婚后才协议约定房屋为双方共有,同时即使曹某是离婚后才补交完房款、房产证也只写曹某的名字,但因双方约定房屋共有时,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约定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该约定协议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因此离婚后你与曹某约定房屋共有的协议合法有效。

单方面离职需赔偿此约定是否合法

苏先生问:2019年2月20日我应聘到某酒店做厨师,月工资1万元,劳动期限三年,特别约定,如果我提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由我按照年总工资额的30%的比例,向酒店赔偿违约金,问该约定合法吗?

麦鹰雄律师解答:你与酒店签订的劳动合同,既不属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并对劳动者进行技术培训的性质,也不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性质,因此该约定不合法。

4月2日(周二)值班律师

上午麦鹰雄律师广西中善律师事务所擅长刑事,房屋买卖或租赁、交通事故、离婚、房屋过户登记程序、集体征地补偿、遗产继承、劳动合同、工伤认定程序等纠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151778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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