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记者郭燕群
3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交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这次立法意在为广西市民的日常行为确立一系列文明规范,同时将重点治理乱穿马路、遛狗不牵绳不清狗粪、乱停车等不文明行为。
1禁止侮辱诽谤英雄烈士
为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条例草案》围绕市民的日常生活,从公共场所言行举止、公共环境卫生、乘车驾驶、行路、旅游、纪念英雄烈士、就医、上网、服务等多个方面,对个人和相关单位的文明行为准则提出了全面和较高标准的要求,旨在让全社会看到法规规定后,知道“能做什么”“倡导什么”“禁止什么”。
例如,在公共场合的言行举止方面,要求市民自觉遵守在购买商品或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不大声喧哗,轻声打电话,不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等。文明就医方面,明确要求不得侮辱、谩骂、威胁、殴打、挟持医务人员,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不得在医疗场所聚众闹事等。
《条例草案》明确禁止以歪曲、否认历史史实等方式,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禁止编造、传播含有前述内容的言论或信息。禁止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等地使用有损国家和民族尊严、伤害人民感情的道具,拍照、录制视频或者通过网络对上述行为公开传播。
2重点治理八种不文明行为
《条例草案》重点瞄准八种不文明行为,列出重点治理清单,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依照条例,确定实施重点治理的时段和区城,并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向社会公布。
拟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包括:经常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屡禁不止、有碍观瞻的不文明行为,如“乱扔垃圾、随地吐痰”“在城市违法携带犬只户外活动”等。包括影响社会文明程度、居住环境、营商环境,甚至损害公共利益的不文明行为,如“随意张贴、喷涂小广告”“违法燃放烟花爆竹”“不文明旅游”等。
借鉴外省市的经验,《条例草案》还列举了一些常见的、影响公共交通秩序的不文明行为,如“驾车不按规定避让行人”“行人、电动自行车通过路口或者横穿道路不按规定通行”“在城市违法停车”等。据介绍,这些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如果单纯依靠道德规范来调整,效果不佳,应当用法律规范来调整,依托强制力保证实施,确保得到有效根治。
《条例草案》规定,对属于重点治理清单的不文明行为,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相应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可以依法采用拍照、录像、视频监控、笔录等方式予以取证。在查处属于重点治理清单的不文明行为时,行政执法人员有权要求不文明行为人提供姓名、住址、所在单位、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行为人拒不配合的,现场执法人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通知公安机关协助进行查验。
3“霸座”行为拒不改正要处罚
去年,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件、高铁和飞机上的“霸座”事件以及多地发生的遛狗纠纷打人事件,都引发社会高度关注和热议。社会各界的声音普遍认为,提高市民素质,向不文明行为说“不”,需要法律做公民的坚实后盾。
据介绍,这次立法,将根据不文明行为的类型,与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衔接,对相关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相关法律法规未规定处罚的行为,如乱涂、乱画、乱刻,随意张贴、喷涂广告,在城市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牵领或者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未及时清理犬只在户外产生的排泄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强占他人座位,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等等,明确规定为禁止行为,并设置了相应处罚。
此外,《条例草案》对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社会公众人物等群体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明确其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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