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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中,没有将0~3周岁婴幼儿的抚养成本纳入个税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实际上,在婴幼儿阶段,营养和医疗开支、照护、入托等费用,对大部分家庭特别是二孩家庭来说也是一笔不小的负担。
全国人大代表、广西林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务部部长黄超代表建议,将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中的“子女教育”扩展为“子女养育”,不仅让抵税时段涵盖孩子0~3岁的阶段,还应提高抵扣金额至每名孩子5000元(相当于中等城市请一名保姆的费用或一名孩子的入托费用加上生活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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