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0日,广西代表团审议外商投资法草案,陈保善代表在会上发言。 今报记者黄克 摄
今报特派记者郭燕群罗暘
3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外商投资法草案,广西代表团代表就草案提出不少建议和意见。此前广西提出的修改建议中,有5条意见已经被采纳,为推动立法贡献了智慧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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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定义
进一步细化外商投资定义
外商投资法草案中,将外商投资定义为“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和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新建项目,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等”。
上述定义引发了代表们的热议。全国人大代表、南方电网广西电网公司董事长揣小勇建议细化完善外商投资的定义。他提出,外国投资中的“其他组织”,是否可以包括外国或地区的政府以及其他国际组织?“间接投资”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实践中,外国人加入中国国籍或者中国公民变更为外国国籍后,其在中国所投资的企业是否适用外商投资法?他认为,应通过适当的方式对这些问题进行明确。
全国人大代表、自治区归国华侨联合会主席谭斌建议明确华侨投资企业属性。他介绍说,改革开放初期,华侨投资的企业在注册登记时算作外资企业。但外资企业无法进入一些只向内资企业放开的行业,特别是无法投资一些高新技术产业或申请科研项目经费。侨胞反映,他们持中国护照属于中国公民,其投资的企业却没能享受与内资民营企业同等的待遇。他建议明确华侨投资企业属于外资企业还是内资企业,或者作为特殊企业定义,明确华侨投资企业在今后的发展中参考适用的现行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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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建议
尽快出台相关配套法规
外商投资法草案批准通过后,我国早期制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简称“外资三法”)将被废止,国家和地方根据“外资三法”出台的许多相关配套规章、政策也将失去效力。多位代表认为,外商投资法毕竟是一部基本性法律,还需要尽快出台配套的法规来便于实施。
全国人大代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厅长陈建军提出,针对外商投资的负面清单必须尽快制定公布,以便地方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对照实施。
全国人大代表、玉林市市长韦韬也提出,国家要支持各地加强政策研究,因地制宜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意见措施,修订完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进一步放宽服务业、金融业和制造业的外商投资准入,进一步缩减负面清单,引入更多外商投资投入中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等,解决中西部地区交通基础设施落后、企业项目资金短缺、融资难、产业链短缺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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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影响
开放或将倒逼企业提升竞争力
外商投资法明确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有益于外商与内资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扩大中国市场对外商的吸引力。广西作为后发展地区,一些产业还处于相对落后的阶段,如果外商大量涌入,是否会对本地企业造成一些影响?对此,多位代表认为不必多虑。
以广西的重要产业制糖业为例,大量低价的进口糖曾对国内糖市和广西制糖产业带来影响。全国人大代表、崇左东亚糖业有限公司工会主席林文雄认为,广西的制糖业主要是在种砍收环节存在效率不高的问题,到了制糖环节,实际上区内大企业的技术水平与国际先进水平相差不大。目前,广西正积极推广高产高糖的“双高”糖料蔗种植,提高种砍收环节的效率。同时针对糖厂散、小、弱的问题,加快淘汰过剩产能并推进企业战略重组,推动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全国人大代表、广西大学教授陈保善也认为,外商投资法将把我国的对外开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另一方面也会倒逼国内企业提升竞争力。韦韬代表认为,各地需要进一步优化和完善投资环境,使之与外商投资法相适应匹配,促使土地、劳动力等相关要素向外商投资企业合理流动,解决他们用地不足、招工困难、社保支出较高等问题,使外商企业“进得来、留得住、发展好”。
秦春成代表表示,桂林是第一批对外开放旅游城市,吸引外资投资潜力大,建议国家层面优先考虑依照外商投资法,在桂林设置特殊经济区或给予特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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