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要求,不断提高行政复议质量和效率,近日,市工商局相关部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进行了重点梳理和解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罚款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查封或者扣押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变更或者中止或者撤销营业执照、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等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行政不作为不服,认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根据不同情形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具体情形有: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内设机构、直属机构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市政府或者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对市辖区各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各县、城区人民政府或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对所设立的工商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各县、城区人民政府或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
复议可能的结果有:①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作出维持决定。②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作出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决定。③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滥用职权、明显不当,作出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④受理复议申请后,发现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或者申请人就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复议的,经审理发现被申请人无法定职责或者受理前已经履行的,作出驳回申请决定。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帅君江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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