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宁讯(记者/周红梅)日前,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关于做好2018年融资租赁补贴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明确融资租赁企业应于2019年2月28日前向所在地财政局进行补贴资金申报。
据悉,为发挥财政资金撬动融资租赁业支持区内企业融资发展的重要作用,自治区财政对在区内设立并在区内开展业务的融资租赁企业,按照其当年通过航运租赁业务为区内企业提供融资总额的1%给予补贴;为区内其他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按照当年融资租赁合同金额的0.5%给予补贴。申请补贴的融资租赁企业当年累计为区内企业提供融资总额应不少于5000万元,单个融资租赁企业当年获得补贴的最高限额为500万元。2019年2月28日前,融资租赁企业应向当地财政局提供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明细表、融资租赁合同、银行回单证明、行业主管部门批复文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文件和企业账户信息等材料。
2017年以来,自治区财政厅发挥融资租赁服务实体经济功能,累计拨付补贴资金1251万元,支持融资租赁公司为区内127家(次)企业提供33.65亿元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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