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黄芳整理
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算法,是否合理
王先生问:我入职一家单位并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我正常工资为每月5000元,但加班工资却是以本市的最低工资为基数加以计算。现在我想主张以我的月薪为基数来计算加班费,这样是否有依据?
马文涛律师解答:劳动报酬权和休息权是劳动者最基本的权利,劳动法属于强制性法律规定,单位私下和你签订合同约定加班工资基数按本市最低工资计算,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也损害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应认定为无效。据此,你可以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怀孕职工无故旷工,单位能否开除
刘先生问:我是一家单位的负责人,本公司有一名女职工仗着自己处于怀孕期间,经常无故旷工数天,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请问单位是否有权利开除她?
马文涛律师解答:劳动合同法的确有规定,在某些条件下单位不可以单方解除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某些条件并不包括“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因此,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位是可以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怀孕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
2月14日(周四)值班律师
麦鹰雄律师广西中善律师事务所,擅长刑事,房屋买卖或租赁、交通事故、离婚、房屋过户登记程序、集体征地补偿、遗产继承、劳动合同、工伤认定程序等纠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151778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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