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缴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税[2017]45号)文件精神,现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清缴的时间界定
2017年3月31日(含当日)前已办理并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私人建房),应缴未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应按相关规定足额征收、及时清算。
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核退)期限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期限:截止日期为2022年3月31日(含当日)。2022年4月1日以后,所有未清算(核退)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上缴国库。
请各相关建设单位按《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综〔2008〕49号)、《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核退和扶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桂财综〔2011〕41号)文规定时间及时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核退和财务结算手续,逾期将结转上交国库。
柳州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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