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是刚需。随着2019年春节临近,一年一度的消费旺季马上就要开启,市民在消费过程中哪些权益是受到合理合法保护的呢?近日,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解读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就市民消费过程中遇到的五类投诉热点进行了梳理。
一问:商家附带性收费商品或者服务是否需要事先告知消费者?
市工商局答:经营者不得强迫搭售消费。《条例》第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附带性可选择商品或者服务并单独收费未征得消费者事先同意的,消费者可以拒付相关费用;消费者已支付相关费用的,经营者应当退还。
二问:赠品是否享受三包?
市工商局答:赠品也要三包。《条例》中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以降价销售、有奖销售、附赠等形式提供的商品、奖品、赠品、免费服务等,应当保证质量,不得免除其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以及其他民事责任。
三问:新开张经营的经营者可否马上发放预付消费卡?
市工商局答:《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自营业执照核准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凭证。
四问:预付款使用期限届满钱没用完怎么办?
市工商局答:《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双方约定的预付款使用期限届满后,经营者应当退还预付款余额或者延长使用期限,并不得收取额外费用。
五问:在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者不能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如何处理?
市工商局答:《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要求经营者应当提前三十日告知消费者,消费者选择解除合同的,经营者应当在三日内按照约定扣除已消费金额后退还余款。(帅君李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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