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由福利院供养送终的“三无”老人离世后不久,其养子突然“空降”现身,并争夺其遗产。近日,这则不孝养子诉争遗产继承案件经市家事少年案件审理中心审理,依法判决老人遗产按法定继承分割,该案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另外,柳北区法院向市社会福利院邮寄送达《司法建议书》,建议由该福利院对这个不孝养子依法进行追诉老人在福利院期间所产生的各项费用。据悉,该类《司法建议书》在广西尚属首份。
“三无”老太去世 福利院帮办后事
“三无”老太太荣丹身前共有两段婚姻。1962年,荣丹与第一任丈夫杨平登记结婚,婚后夫妻二人因膝下无子,商量决定从老家将杨平的外甥夏文,接到柳州作为养子抚养。1985年,杨平因病离世。
1987年,荣丹与第二任丈夫蔡兴登记结婚,婚后夫妻二人未共同生育及收养子女,而蔡兴在此前一段婚姻中生育的蔡婷等3名子女,此时均已成年。1994年,夫妻二人购买了一处房屋。1997年,该房屋取得所有权证并登记在蔡兴名下,同年9月蔡兴因病离世。
2014年,荣丹以“三无”老人的身份在社区的帮助下入住市社会福利院。2017年,荣丹因病离世,福利院一手操办了老人的丧葬事宜。
养子现身争遗产 不养老人被质疑
荣丹离世不久,荣丹的养子夏文突然出现,口口声声要继承养母荣丹遗产,特别是在如何分割荣丹和蔡兴身后所留的房产问题上,夏文跟蔡兴的3名子女各执一词。夏文于是将蔡婷三人诉至法院,诉请法院按照法定继承顺序,依法分割其养母身后所留房产。
原告夏文认为,其系荣丹的养子,其作为养子依法享有法定继承权。加上养母荣丹身前并未立有遗嘱或是遗嘱抚养协议,按照法定继承,其有权利全部继承养母荣丹在涉案房屋中的相应份额。
被告蔡婷三人则认为,原告夏文与荣丹对外既没有以父母相称,也未长期共同生活。夏文在荣丹生前既没有尽赡养义务,也从未参与荣丹身后任何的殡葬事宜,至今都没有去认领荣丹的骨灰。因此,夏文与荣丹不存在收养关系,夏文不应该参与荣丹的遗产继承。
老太遗产如何分 依法判养子继承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房屋系荣丹与蔡兴婚内购买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确定荣丹共占有涉案房屋的62.5%份额,蔡婷三人各继承涉案房屋12.5%份额。
综合案件证据、证人证词分析,夏文作为荣丹的养子身份得到杨平生前所在单位及周围群众的确认。虽然他们的收养关系并未办理任何收养登记手续,但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并不影响荣丹、杨平与夏文之间在上世纪80年代就已形成的事实收养关系。故夏文应认定为荣丹的养子,系荣丹死亡后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2017年,荣丹去世,继承开始,夏文要求继承荣丹占有涉案房屋62.5%份额,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登记在蔡兴名下的房产由原告夏文继承62.5%产权份额,被告蔡婷三人各继承12.5%的产权份额。
法院发司法建议 养子不孝应追偿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职权分别前往荣丹原居住社区、生前所生活的市社会福利院调查取证,均证实了夏文在荣丹高龄且丧失劳动及自理生活能力的情况下,故意隐瞒其为荣丹养子的事实,逃避赡养责任,未尽到作为养子的法定义务,导致荣丹因无人照顾最终在社区的安排下,作为“三无”人员交由社会福利院进行供养。而夏文更未主动向社区、福利院说明情况,无视荣丹作为“三无”人员由社会福利院供养直至终老。
虽然荣丹老人在去世前留有其房产份额仍旧给夏文的口头表示,但是夏文逃避责任、不尽赡养义务的行为应依法受到谴责和追究责任。现夏文请求继承荣丹全部遗产,荣丹作为“三无”人员在市社会福利院供养、丧葬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市社会福利院以及相关民政部门可作为权利人另行向夏文提起诉讼,依法追偿。
为此,案件生效后,柳北区人民法院已依法向市社会福利院发出《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建议市社会福利院可以在3年诉讼时效内,依法向不孝养子夏文提起追偿诉讼。
【以案说法】法官介绍,本案中,原告夏文作为被继承人荣丹的养子,虽依法享有继承荣丹遗产的权利,但其恶意逃避赡养养母义务、向国家和社会“甩包袱”的行为有悖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不仅在道德上予以谴责和批判,在法律上也应当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故法院在12月18日判决生效后,积极向社会福利院发出全区首份“追索建议书”,建议社会福利院向夏文依法行使追偿权,希望能借助法律武器杜绝和避免国家社会福利财产的流失,并对不孝子女有悖伦理道德的劣行施以应有的法律惩戒。
法官表示,希望大家能以本案为鉴,在争夺遗产时应该多想想自己有没有做到“百善孝为先”。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梁峰 付华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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