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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7日上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台湾工作办公室(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原主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港澳台侨和外事委员会原副主任刘侃受贿一案,公诉机关指控其受贿人民币460万元。本案是自治区监察委成立后移送南宁中院审理的第一起案件。
南宁市检察院指控:2005年至2016年,被告人刘侃利用其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台湾工作办公室(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主任职务上的便利,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台湾同胞服务咨询中心主任秦某、桂林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及其董事长吴某等单位和个人在业务承揽、工作安排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6年至2016年,刘侃直接或通过其妻徐某,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460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2005年至2010年,被告人刘侃利用其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台湾工作办公室(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主任职务上的便利,为秦某职务任用、违规获得市场运作房指标以及明确台胞中心为对台业务指定机构等事项提供帮助。2006年至2010年,刘侃直接或通过妻子徐某先后收受秦某给予的共计人民币140万元。
2010年至2016年,被告人刘侃利用其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台湾工作办公室(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主任职务上的便利,为桂林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吴某参选广西桂台经贸文化交流协会副秘书长以及明确该公司为对台业务指定机构等事项提供帮助。2010年至2016年,刘侃直接或通过其妻徐某先后收受吴某给予的共计人民币320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侃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46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刘侃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刘侃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该案将择期宣判。
(原标题《自治区政协港澳台侨和外事委员会原副主任刘侃受贿案一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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