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广西某县一私营企业员工王先生与该县某厂员工张女士结婚,后生育一女儿小王。2016年8月,张女士因该厂经济不景气而被辞退。此后,双方因家庭经济问题经常争吵,并于2017年1月起开始分居,但一直没有办理离婚手续。
王先生从家中搬出后另外租房生活,张女士则与女儿共同生活。张女士靠做家政服务所得的每月1200余元收入度日,无法维持母女俩的正常生活。为此,张女士多次向王先生索取女儿的抚养费未果,欲以女儿为原告、以自己为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将王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其支付女儿的抚养费。
双方只是分居并未离婚,那么张女士代女儿向王先生追索抚养费是否能得到法律法规的支持呢?
【律师观点】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黄华律师认为:抚养自己的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且法律也并没有规定离婚是主张子女抚养费的前置条件。因此,未成年的子女可以作为原告向未尽抚养义务的父母追索抚养费。
【法理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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