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记者郭燕群实习生秦小青
11月28日下午,《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针对市民关注的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等问题,《条例》均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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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机动车冒黑烟罚200元”
《条例》草案原规定,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不得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违反规定的由交警部门责令维修,并处200元罚款。另外规定,行驶过程中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拖拉机,不得驶入城市道路,违反规定的由交警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罚款。
在人大常委会审议过程中,专家和有关部门提出,草案关于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冒黑烟的规定,识别和判定均带有主观性,执行难度大,容易产生纠纷,建议删去。
记者注意到,新出台的《条例》删去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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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区域禁止露天烧烤
露天烧烤是城市空气污染源头之一,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不得在当地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结合广西实际,《条例》将禁止露天烧烤的范围进一步细化明确,并增设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条例》明确,下列区域禁止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居民居住区内;公园、绿地内管理维护单位指定的烧烤区域外的区域;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禁止的其他区域。同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区域、时段外,从事露天烧烤食品经营活动,或者为经营活动提供场地。
按照《条例》,如果违反规定,在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区域、时段外,从事露天烧烤食品经营活动或者为经营活动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处500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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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要处罚
随意燃放烟花爆竹,会给大气环境质量造成明显损害。《条例》规定,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规定烟花爆竹禁放或者限放的区域、时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禁放或者限放的区域、时段内燃放烟花爆竹。
对于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条例》增设了相应法律责任:在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禁放或者限放的区域、时段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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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污染违法将入“黑名单”
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频繁出现雾霾等重污染天气,威胁着人们的日常生活和身体健康。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机制,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逐层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条例》还要求,环保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重大污染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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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楼内不得从事喷漆业务
对于国家上位法中没有法律责任规定的禁止性行为,《条例》增设了法律责任,提高在大气污染防治监管方面的刚性约束力。
例如,对直接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规定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条例》还规定,在居民住宅楼和商住综合楼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从事喷漆业务的经营项目。对违反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要求,在城市建成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从事露天喷漆、喷涂、喷砂、制作玻璃钢及其他散发有毒有害气体作业的,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两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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