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从自治区发改委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于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发文之日前,已确定物业服务等级和住宅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的住宅小区,按原标准执行,执行期满后按《意见》执行。
《意见》明确,住宅物业服务费、车位(库)物业服务费预收不得超过12个月(业主自愿多交除外)。在合同履行期间调整政府指导价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向全体业主公示前三年收支情况,征求全体业主表决意见,并将表决结果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物业服务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原则上采取分服务等级定价方式。
《意见》还指出,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住宅物业服务费、装修垃圾清运费、电梯运行费、消防设施运行费、出入证(卡)制作工本费、二次供水加压费、车辆停放服务费、车位(库)物业服务费、车位(库)租赁费。电梯运行费及二次供水加压费应专款专用,单独设账管理,每半年向业主公布一次收支情况。(周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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