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市社保局获悉,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提高201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从每人每月9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16元,增加26元,增幅达到28.89%。根据要求,于2018年11月15日前按新标准发放城乡居民养老金,并对2018年1月以来提高产生的差额部分进行补发到位。
记者了解到,此次提高的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共分为两个阶段实施:从2018年1月1日起,将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90元提高至108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广西将有约618.5万名领取待遇人员直接受益;第二阶段从2018年7月1日起,自治区将在中央的基础上再提高我区基础养老金8元,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116元,同时对65周岁及以上参保的城乡老年居民予以倾斜,每人每月加发老年基础养老金5元,以便更好地保障城乡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自治区提高的8元和加发老年基础养老金由自治区各级财政共同承担。惠及全区领取待遇人员约618.5万人,其中65周岁以上领取待遇人员约482.9万人。
所有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都可以按照增加的标准相应提高基础养老金待遇水平。《通知》还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可在自治区最低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本次中央、自治区提高的基础养老金,不得冲抵或替代各地自行提高的基础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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