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宁讯(记者/罗琦)11月5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获悉,经自治区政府同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持续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逐步完善相关政策。
基础养老金由三部分构成
《实施意见》明确:基础养老金由中央确定的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地方政府提高的基础养老金和加发的年限基础养老金三部分构成。
即自治区在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确定广西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并对年满65周岁及以上参保老年居民予以倾斜,同时对长期缴费、超过最低缴费年限的,适当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
在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方面,《实施意见》明确,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在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后,适时提出城乡居民全区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方案、加发老年基础养老金和丧葬补助金最低标准调整方案,并报自治区政府确定。
目前,2018年提高基础养老金和加发老年基础养老金已经另文公布;从明年1月1日起,我区丧葬补助金标准也将有所调整,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最低标准由人均不低于400元提高至人均不低于600元,由自治区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个人缴费变15个档次
对于普通城乡居民最低和最高缴费档次,《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自治区根据国家要求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合理确定和适时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供城乡居民选择。
从明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将调整为: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共15个档次。(下转第六版)
(上接第一版)
《实施意见》提出,鼓励各地区根据当地实际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
同时,重度残疾人、建档立卡贫困户代缴标准还将进行保留。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员和脱贫后继续扶持两年的人员、重度残疾人、贫困残疾人、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等6类缴费困难群体,在“十三五”期间保留每人每年100元的最低缴费档次标准,按规定继续由政府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鼓励“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实施意见》要求,要合理调整补贴水平,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人员适当增加缴费补贴,引导城乡居民选择中高档次标准缴费,增加个人账户积累。
从明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标准将调整为:缴费200元-400元分别补贴35元、40元、45元;缴费500元-700元分别补贴60元、65元、70元;缴费800元补贴100元;缴费900元补贴120元;缴费1000元补贴150元;缴费1500元补贴175元;缴费2000元以上统一补贴200元。
同时,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等6类特殊困难群体在“十三五”期间保留的100元缴费档次,继续给予30元的缴费补助。参保人补缴应缴或中断缴费期间的保险费,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与原政策相比,降低了500元以下的缴费档次补贴,500元的档次缴费补贴保持不变,而选择800元以上档次的缴费补贴均比原来有所提高,选择800元-2000元档次的缴费补贴分别比原来增加了25元、40元、70元、95元、120元。
为体现“长缴多得”的制度设计,《实施意见》明确:对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满15年后每多缴1年,在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每月增发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2元,随本人月养老待遇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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