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近日,梧州市长洲区法院对被执行人刘某在广西某物流公司的股份进行了强制拍卖,竞价一拍胜出,以9850495.00元成交,及时为申请执行人拿回借款。
2015年2月6日,李某借给罗某2000万元,并与罗某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内,同时以广西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西某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梧州某贸易有限公司,以及刘某作为担保人,与李某签订《借款协议书》,担保范围为借款期间借款人所欠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担保期限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人还清一切费用为止。协议规定,如果借款人未按约定支付本金,需每天按本金的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给出借人,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李某分别于2015年2月6日、7日向罗某的账户转账共2000万元。还款期限届满,李某向罗某追讨借款未果,遂将罗某诉至法院成讼。
长洲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李某与被告罗某、广西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西某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梧州某贸易有限公司,以及刘某签订的《借款协议书》,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李某已依约履行出借义务,罗某作为借款人,应当依协议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罗某在得到借款并在借款到期后没有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偿还李某的借款本金20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李某要求借款的违约金按月利率2%计付,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违约金从2015年5月6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长洲区法院判令被告罗某应在判决生效后20日内向李某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并支付该款违约金,广西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西某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梧州某贸易有限公司,以及刘某应对罗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但被告在判决生效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接到该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都未能按照规定履行还款义务。执行法官按程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中,发现刘某在广西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有19%股权。
在再三通知下,被执行人还是不履行还款义务,法院开始对刘某在广西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19%股权依法进行评估、拍卖处置等程序。在司法拍卖项目公开竞价中,一拍以最高价胜出,该股权网络拍卖价格以9850495.00元成交。
(李鸿菊 岑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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