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南宁讯(记者罗暘通讯员贾经纬)11月3日,记者从自治区民政部门获悉,继取消办理婚姻登记时需要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的要求后,民政部门进一步减证便民,印发了《关于公布婚姻登记有关证明清理规范清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婚姻档案资料复印件等9种证明材料,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将不再需要当事人提供。
此次清理规范婚姻登记有关证明材料,是为了切实解决群众办理婚姻登记的堵点问题,进一步减证便民。根据《通知》中公布的清理规范清单,除此前已明确不再需要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外,还有8类证明材料也不再需要提供或不作强制性要求。如户口簿上都有“婚姻状况”一栏,许多人在离婚后,并没有到公安部门修改这一栏的信息,此时若要再办理结婚登记,过去需要先修改户口簿才能办理。此次清理后,对于这类情况的当事人,不再对修改户口簿上婚姻状况信息作强制性要求,只需要提供离婚证,或生效的判决书,或是原配偶死亡的医学证明书。与此同时,事实婚姻证明、曾用名证明、身份证号码升位证明等证明材料,都不再需要当事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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