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宁讯(记者/罗琦)11月2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获悉,根据相关通知要求,今年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将再次得到提高。调整后,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将从每人每月9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16元,增加26元,增幅达到28.89%。
此次提高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共分为两个阶段实施:
第一步,2018年1月1日起,将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90元提高至108元。其中提标的18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预计全区将有约618.5万名领取待遇人员直接受益。
第二步,2018年7月1日起,自治区将在中央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再提高我区基础养老金8元,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116元,同时对65周岁及以上参保的城乡老年居民予以倾斜,每人每月加发老年基础养老金5元,以便更好地保障城乡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自治区提高的8元和加发老年基础养老金由自治区各级财政共同承担。预计惠及全区领取待遇人员约618.5万人,其中65岁以上领取待遇约482.9万人。
通知还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可在自治区最低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据了解,截至2017年底,全区有39个县(市、区)在自治区规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上进一步提高了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最高达到每人每月135元。通知要求,本次中央、自治区提高的基础养老金,不得冲抵或替代各地自行提高的基础养老金。
此外,所有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都可以相应提高基础养老金。通知要求各地应于今年11月15日前按新标准发放城乡居民养老金,并对今年1月以来提高产生的差额部分补发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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