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陆增安 通讯员 周微)在南宁开家具公司的李女士,出于某种原因考虑,以公司员工卢某的名义购买了一辆奔驰汽车,卢某由于薪酬问题辞职后,在为车辆更名过户问题上以种种理由不配合。近日,江南区法院依法判令该奔驰车归李女士所有,卢某在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李女士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李女士将自己出资购买的一辆大众越野车,登记在法定代表人为其妹妹(实际控股人为李女士)的广西某家具公司名下。之后,她将该大众越野车转让给南宁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转让价格为26.5万元。
当时,她让妹妹以公司的名义与公司的员工卢某商量,借用他的名义购买一辆奔驰车,卢某同意了。随后,李女士将卖掉大众越野车的价款26.5万元作为购买奔驰车的首付款,余款33.1万元以卢某的名义办理按揭贷款。此后,李女士或直接或委托妹妹,将钱打入卢某的银行账号用于归还车辆按揭贷款。后来,由于薪酬问题,卢某辞职离开了公司。
卢某离开公司之后,李女士及广西某家具公司一直与其联系,并要求他回来配合办理车辆更名手续,但卢某一直不予理会,李女士遂向江南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奔驰车登记车主虽为卢某,但该车并非其所有。经向广西某家具公司核实,公司法定代表人承认该奔驰车并非公司所有,实际的所有人为李女士。
因此,法院判令该奔驰车归李女士所有,卢某在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李女士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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