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雷倩倩)广西一家公司为少缴税款,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违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增值税发票税额达27万余元,并用于抵税。近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2012年6月12日,姚某成立了广西盛发电子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主要经营电脑、打印机、办公设备及耗材等产品的销售和维护。2015年12月,姚某为少缴税款,通过一名自称“李浩”的客户,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其支付发票金额7%~8%的手续费,从广州市专文贸易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发票金额达164.54万元,税额27.97万元,税价合计192.51万元,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了税款27.97万元。
为躲避税务机关检查,姚某制作了虚假的购销合同、订金收据、货物入库单,虚构货物购进的假象。然而,姚某的违法行为依然被税务部门发现。2016年11月3日,姚某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向百色市右江区国家税务局补缴税款、滞纳金共计32.33万元。
尽管补缴了税款,但姚某仍难逃法网。补缴税款后,当地公安部门立案侦查。检察机关认为,姚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姚某辩称,其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补缴了税款和滞纳金,没有给国家造成税收流失,且公安机关通知其到案接受讯问时即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减轻处罚。其辩护人还认为,被告人姚某的行为是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建议免予刑事处罚。
负责审理此案的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姚某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尽管姚某有自首情节,但却是在国家税收流失结果已经发生的情况下,被税务机关发觉才被迫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并非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是犯罪既遂。最终,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判处姚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税务部门提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触犯刑法,个人或者单位在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接受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均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旦被查处,有可能面临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的处罚;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被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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