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消息 为进一步优化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患者(以下简称贫困患者)医疗费用结算服务模式,确保健康扶贫工作落到实处,日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自治区财政厅、卫计委、民政厅、扶贫办等5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费用“一站式”结算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确,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县域内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贫困患者出院结算时只需要交纳其个人自付费用,个人自付费用不高于住院医疗费用总额的10%;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患门诊特殊慢性病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结算时,只需要交纳其个人自付费用,个人自付费用不高于门诊医疗费用总额20%;其他费用由各有关部门按规定在“一站式”信息系统内直接结算。暂未建立统一信息平台的,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及时结算的方式。
《通知》要求,依托全区医疗机构医保信息系统,进一步加快推进“一站式”直接结算信息化建设。在继续实行县域内“一站式”直接结算的基础上,于今年底前实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基本医保二次报销、医疗救助、兜底保障等各项制度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实现“一站式”直接结算。
此外,《通知》还规定,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医疗费用要及时拨付。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基本医保二次报销、医疗救助和兜底保障等的医疗费用实行定期结算。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民政部门以及大病保险承办保险公司要加快“一站式”结算费用的预付、对账、审核、结算和拨付进度,实行按月拨付,年度内费用拨付率不低于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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