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记者郭燕群实习生秦小青
9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下称《草案》)提交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草案》明确规定,禁止在食品经营场所销售自制泡酒。另外,校外托管机构提供餐饮服务的,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餐饮登记证。
记者走访
散装酒和泡酒不少见
时下,不少市民喜欢饮用散装酒和泡酒。9月28日下午,记者走访了南宁市区几个农贸市场,发现大多都有散装酒和自制泡酒销售。
在东葛路飞凤市场,一家杂货店的门口贴着散装酒的价格表,上面写着散装米酒、散装高粱酒等字样。被问及酒的出处时,老板称是自己酿造的。记者看到,若顾客未携带装酒的容器,老板可以提供空的矿泉水瓶。至于这些瓶子的干净程度,老板说,这类水瓶不是用来嘴对嘴使用的,另外,顾客也可以购买未开封的瓶子,这种瓶子内部有拉环,比较卫生,“当然,也可以选择用食品安全袋装酒”。
在五里亭蔬菜批发市场,一家批发水果的店铺里陈列着几桶葡萄酒。店老板表示,这些葡萄酒均为自己酿造,已泡制两个多月。“这些酒可以邮寄。”老板称,他买有葡萄酒瓶及用于密封的工具,若买家需要,瓶子密封后还能贴上商标,“贴上标签跟品牌葡萄酒一模一样,方便送人”。
在北湖农贸市场一家铺面里,摆满了用瓦缸盛装的散装酒,瓦缸表面贴有酒的品牌和生产日期。店主说,这些散装酒都出自某酒厂。瓦缸旁边,装有药材酒、蛇酒、蛤蚧酒等泡酒的透明玻璃缸一字排开。店主告诉记者,这些酒均为自己泡制,不同的酒,功效不同,可以外用也可以内服。在现场,不时有市民询价。
草案亮点
1
散装白酒不得流动销售
9月28日,自治区法制办主任雷震在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介绍立法意图时表示,散装白酒多为小酒坊生产,食品安全风险较高,但考虑到乡村群众尤其是各少数民族的日常生活习惯,若禁止销售不符合我区实际。
为规范散装白酒经营管理,保障市民的饮食安全,《草案》对散装白酒质量、销售场所、盛装白酒的容器标识、购销台账的建立作出了明确规定。比如,销售的散装白酒,必须是由依法取得酒类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已登记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的、经检验合格的酒品;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不得流动销售等。
由于自制泡酒的质量难以保证,区内外每年都会发生因饮用自制泡酒致人死伤的事件,《草案》明确规定,禁止在食品经营场所销售自制泡酒。
草案亮点
2
校外托管不再“九龙治水”
说起校外托管机构,其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也是食品安全监管的一大难点。特别是一些利用自家住宅开办的“家庭式午托”,麻雀虽小,但为了能多招一些学生,有的将阳台当卧室,午餐也是自行解决,鲜有办理健康证和做到食品留样的。
而且,一直以来,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又涉及多个监管部门,各部门相互职责分工不明晰,形成了“谁都不管”的监管真空。
此次我区针对食品安全立法,回应了社会关切。《草案》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工作部门联动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组织教育行政、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对校外托管机构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同时,校外托管机构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小餐饮登记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取得上述许可证或登记证的校外托管机构名单,并由中小学校及时在学校醒目位置公示。
草案亮点
3
小食杂店须办理备案
小副食品店、小卖部、小便利店等小食杂店广泛存在于城乡各个角落,主要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它们的经营规模小,数量众多,也是食品安全重大隐患之一,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食品、小摊贩和小餐饮管理条例》均未对小食杂店作出规定。
为了弥补监管真空,《草案》规定:自治区对小食杂店实行备案管理,小食杂店的认定标准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小食杂店经营者应当持身份证向经营所在地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备案,领取小食杂店备案证明文件。备案时,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草案》也对小食杂店的经营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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