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图为被告人郑见龙在法庭上认罪悔罪。(梁毅 摄)
本报讯(记者 潘静新 通讯员 卢根生)9月26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广西金融工作办公室原副主任郑见龙(副厅级)受贿一案。
2009年至2015年,被告人郑见龙利用其担任广西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合作、融资贷款等事项提供帮助、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460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郑见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46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受贿罪。郑见龙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法庭就公诉机关指控郑见龙受贿的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公诉人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及自书材料等有关证据,控辩双方进行了质证,并充分发表了意见。郑见龙还对指控的受贿犯罪事实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郑见龙亲属、新闻记者及群众旁听了庭审。
庭审历经两个小时后结束,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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