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自治区物价局获悉,《广西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桂价医〔2016〕50号)试行期满,现修订为《广西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已于7月15日起实施。《管理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维护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公立医院床位价格如何管理?
政府定价与市场调节价相结合
《管理办法》提出,广西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划分为普通类病房床位(包括单人间床位、双人间床位、三人间床位、普通床位)、特殊类病房床位(包括层流洁净病房床位、重症监护病房床位、特殊防护病房床位、新生儿床位、新生儿病房床位、门/急诊留观床位)和其他类病房床位。
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实行政府定价与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定价方式。其中,普通类、特殊类病房床位实行政府定价;其他类病房床位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医疗机构根据运行成本、财政补助、社会承受能力等情况自主制定。
另外,“豪华病房”“天价病房”将得到有效遏制。《管理办法》明确,各级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控制医院病房床位规模及建设标准,杜绝病房豪华装修;全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必须开设惠民病房,惠民病房床位数不得少于编制床位数的5%。
床位费怎么计算?
以住院天数计算,计入不计出
新政实施后,市民最关注的是床位费如何计算?收费合不合理?
《管理办法》规定,三级医疗机构病房床位各项目基准价为:单人间床位费45元/床·日;双人间床位费35元/床·日;三人间床位费28元/床·日;普通床位费20元/床·日;重症监护病房床位费55元/床·日;特殊防护病房床位费40元/床·日;新生儿床位费12元/床·日;新生儿病房床位费20元/床·日;百级层流洁净病房床位费100元/床·日;千级层流洁净病房床位费70元/床·日。二级医疗机构病房床位基准价为三级医疗机构病房床位基准价的90%,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基准价为三级医疗机构病房床位基准价的80%。具体核定各级医疗机构实际执行的价格时,可根据病房床位及其设施的新旧程度在基准价基础上上调或下浮不超过30%。
病房床位价格以住院天数计算,一律计入不计出。也就是说,入院当天按一天计算收费,出院当天不计算收费。
其他费用有什么规定?
大小便器等用品不得另行收费
病房床位价格标准之外的其他费用该如何计费?《管理办法》提出,病房内安装空调和取暖设施并使用的,医疗机构可在病房床位价格之外另行收取病房空调费、病房取暖费,三级医疗机构的病房取暖和空调的收费基准价格均为6元/床·日,须按规定的基准价执行,不得上浮,按实际使用天数计收;但门诊、输液室等公共场所及手术、检查治疗不得另收病房空调费、取暖费。
除病房空调费、病房取暖费需根据具体情况另行收取外,患者办理出入院手续时,测量身高、体重、呼吸、脉搏、血压、出入量记录及在住院期间的病历、每日清单,被服换洗、更衣、转科等,以及病房配置的床、床垫、床头柜、椅(或凳)、电风扇、蚊帐、被套、棉胎(或毯)、床单、枕头、枕套、病号服、热水瓶、洗脸盆、废品袋(或篓)、大小便器等日常生活用品均不得另行收费。
此外,一些费用也不得另行收取——抢救室内临时配置的病床按同等同级病房标准收费,不得按监护病房收费;相关单位向医疗机构合法收取的医用垃圾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已计入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成本,医疗机构不得另外向患者收取;病房床位价格已包含对病房床单、被套、枕套、病号服等病房被服进行消毒的费用,不允许另行收取消毒剂/整理剂等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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