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记者雷倩倩
开设“空壳公司”暴力虚开增值税发票后,便逃之夭夭。近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稽查部门查处13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重大案件,涉及金额达12.13亿元。6月13日,税务部门提醒,广大纳税人应自觉守法经营,依法诚信纳税,切莫存在侥幸心理,避免违法造成不良后果。
案件
“进黄豆销钢材”子虚乌有
2017年3月,一家名为“广西俊×源”的商贸有限公司进入执法人员的视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交办的案源线索,该公司涉嫌盗用他人进口增值税专用款书信息申报抵扣税款。
执法人员调查发现,“广西俊×源”在增值税抵扣环节存在很大漏洞:2015年5~7月期间,该商贸公司用4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额4295.7万元。在这些海关凭证上,进口货物的信息为“黄豆”。
然而,在此期间“广西俊×源”开出的259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货物却变成了和黄豆毫不相关的锡锭、冰铜、钢板、铅精矿等货物,且没有采购记录,购、销货物名称严重不符。
此外,该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往来异常,且没有正常经营所应发生的房租、水电、工资等各项费用。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也都无法联系得上,属走逃失联企业。
通过大量信息、数据比对,税务稽查部门认定,该公司盗用他人海关完税凭证,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并虚开259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达2.98亿元。
套路
团伙化作案开票后失联
无独有偶。在对“广西俊×源”调查期间,执法人员同时调查了其他12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手法极其相似:
它们从注册成立、选择经营地址和经营范围,都由中介公司代理登记,且都不在其注册登记地址经营,且在税务机关备案的法定代表人、企业银行账号多为虚假;
它们同为商贸企业,没有生产能力,且购进和销售的货物都不是同类别产品;
它们开票时间存在异常,多为半夜或凌晨填开,开具大批量发票后,便失联,“打一枪换一个地方”“见好就收”的意图明显;为这些企业记账、报税、领购发票的会计从业人员均是兼职、临时的;涉案企业不领购发票后,原先能正常联系的电话号码随即变成空号、或无法接通,虚开作案团伙化迹象明显。
这13家涉案企业经营期最长12个月,最短4个月,“正常”申报最多9个月,最少2个月,最多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4000份,最少领购2600份,通过暴力虚开,开具销项税最多的达6600多万元,最少也有4300多万元。它们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卖给下游企业,再从中收取6%的手续费获取暴利。
最终,经自治区国税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认定包括“广西俊×源”在内的13户涉案企业共盗用他人海关完税凭证493份,申报抵扣进项税1.73亿元;认定向下游受票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551份,涉及金额10.37亿元,税额1.76亿元,价税合计12.13亿元。
提醒
莫存侥幸心理铤而走险
据介绍,随着简政放权工作的不断推进,从设立公司到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再到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门槛变得更低,给一些不法分子带来了违法空间。他们抛弃传统的虚开发票模式,不再伪造资金流、货物流和合同,而是通过设立“空壳公司”,大量虚开发票,同时利用抵扣凭证自行填列申报进项,从而无须缴纳增值税。更有甚者,直接开票后不申报便逃之夭夭。这一两年,这类暴力虚开发票的违法案件呈上升趋势。
自治区国税局稽查局执法人员表示,近年来,税务部门的监管模式也在不断优化,不法分子做手脚的空间必然越来越小,只要通过大数据进行比对,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迟早会被发现,被抓只是早晚的问题。
此外,下游企业不要抱着侥幸心理,试图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增值税发票偷逃税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通过非法途径购买或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属于虚开行为,将依法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下游受票企业若参与增值税发票虚开,除了要补缴税款接受相应处罚外,还会被列入“黑名单”,面临多部门联合惩戒,届时,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将处处受限。
【相关链接】
根据相关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6个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0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3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50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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