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某食品厂通过中介信息部介绍,与某运输公司签订了一份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约定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运货至陕西省。运输公司向中介机构缴纳了信息费,并收取食品厂预付的运费。
运输合同中明确约定,承运过程中由于承运方的疏忽所造成的货差、货损由承运方赔偿损失,中途如有丢失、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及意外的交通事故,由托运方及承运方协调解决,信息部只提供双方信息中介服务,不承担承托双方发生纠纷所造成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运输途中,运输车辆侧翻,导致货物受损。
食品厂与运输公司商讨赔偿事宜无果后,诉至哈密铁路运输法院,要求运输公司和中介公司赔偿货物损失。法院审理后,对食品厂要求中介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2017年11月,哈密市民陈某通过中介李某寻找冷藏车,将货物从哈密市运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李某将承接该运输项目的张某介绍给了陈某。随后,三方签订了货物运输协议,陈某按约定预付张某部分运费。
11月24日,张某从哈密市出发,3天后将货物送达广西,却一直和收货人联系不上。与陈某联系,电话也无人应答。情急之下,张某便联系了李某,询问货物如何处置。
“为保证货物不受损,你把货卖掉吧。”李某告诉张某,这批货物陈某已经不要了,让他来处置。
几日后,陈某联系张某问货物运输的情况,却找不到人,便与李某联系。李某让他把运输尾款交了,就保证将货物运到。
陈某按照李某的话,将剩下的运输费交给了李某。但几日后,该批货物仍未能运到。陈某将李某和张某起诉至哈密铁路运输法院,要求判令赔偿货物损失。法院判决,李某与张某应就此货损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未参与运输不担责 指挥运输需担责
■以案释法■
在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中介机构的行为不规范,导致发生货损,货主主张赔偿时,中介机构是否承担货损?对此,法官表示,可以分以下几种不同情况来分别处理:
中介机构只收取中介费,并未参与实际运输,运输合同中又明确约定了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关于货物发生损失的责任划分,此时中介机构不承担货损责任。
中介机构不仅收取中介费,还具有运输指挥、协调行为,此时即使运输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关于货物发生损失的责任划分,但中介方因实际参与了运输行为,应与承运人共同承担货损责任。
中介机构不仅收取中介费,还在运费中分得提成,该提成行为实际参与了运输费用的分配,应视为中介机构实际参与运输活动,应与承运人共同承担货损责任。
法官建议,为防范发生货损时,货损承担主体出现相互扯皮、推诿现象,货主在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中应明确写明中介机构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明确中介机构的责任范围;并明确约定出现货损时承担义务责任主体,最好根据出现货损的原因,分类确定承担义务主体。
(均据新华网)
中介参与实际运营将承担实体责任
货运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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