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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警张贴告知单不违法,勿混淆概念

来源:来宾日报 2018-05-25 10:10   https://www.yybnet.net/


来宾网-来宾晚刊讯(记者 唐毓钦 通讯员 李晨 何辰)昨天,来宾网友的微信朋友圈流传出一段视频:两名身穿印有“来宾交警”字样反光背心的执勤人员,在路面上对违停车辆张贴违停告知单时,遭到车主的质疑,认为他们没有独立执法权,并要求撤单。视频转发后,引发众多网民关注。当日下午,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外通报该事件的相关情况,称两名辅警协助民警采集证据和张贴违停告知单的行为并没有违法,希望车主配合执法。如有异议,可通过合法途径反映。

多辆车违停机动车行车道

两名辅警现场取证遭质疑

5月22日下午,市交警支队一大队河西片区的陈倡仕和吴俊科两位民警带领8名辅警在辖区内执勤巡逻。16时30分,两名辅警巡逻至榜山路路段时,发现许多机动车停放在设有明显禁停标志的机动车行车道上。执勤辅警立即通过对讲机将情况汇报给两名带队民警,并请示是否可以对这些违停机动车进行现场取证和张贴《违停告知单》,待得到许可的指令后,他们随即开始对违停机动车进行现场取证工作。

然而,两位辅警在正常开展取证的过程中,不断有自称是车主的群众过来质疑取证工作。其中,有的车主要求执勤辅警出示警号供其拍照,并称辅警不能单独执法,并以此为理由要求辅警撤单。因围观的群众越来越多,还出现纠缠、起哄等情况,执勤辅警不得不停止取证工作并把现场情况报给带队的两位民警。两位带队民警立即赶到现场,耐心向群众解释,现场情况才得以控制。

辅警张贴告知单不违法

是市民不慎混淆了概念

针对该视频中车主不断强调的“辅警不具备执法权,辅警是违法执法”的情况,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民警解释,是该车主误将辅警张贴的《违法告知单》与民警开具的《道路交通违法处罚决定书》混淆了概念,《违法告知单》并不等同于《道路交通违法处罚决定书》。根据《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一章第五条之规定,辅警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的职责,可以在交通警察指导下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违法行为;辅警采集的违法证据,将由正式民警进行审核和调查,确认属实后再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同时,辅警不得从事其他执法行为,不得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在该事件中,辅警人员是在民警带领、指导下分头执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帮助民警采集违法证据并张贴违停黄色告知单。辅警张贴的黄单子,实际上是违法停车告知单,并不是行政处罚决定书。这个单子只是告知驾驶员,车辆违章停放了,需要到交警部门接受调查,具体如何处罚,还是由民警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处罚。

另外,该事件中,辅警在民警的带领、指导下协助民警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交通违法的行为也是有法可依的。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聘用道路交通安全协管人员,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但道路交通安全协管人员不得行使交通警察的行政执法权。

最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温馨提醒:车主要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规,按规定停放车辆共同营造良好的交通秩序环境。如果对民警、辅警的执法行为有异议,可通过合法途径反映,不要冲动地采取暴力行为阻碍执法。

相关链接

案例一:2015年3月1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曾开庭审理一起诉讼案件。上诉人贾某不服违法停车事实,并指出协管员自主决定张贴“北京市交通协管员道路停车记录告知单”,属违规操作,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最终法院认定交通协管员对于贾某违反规定停放车辆的行为,在车辆上粘贴“北京市交通协管员道路停车记录告知单”并进行拍照,该告知行为是依法履行交通协管员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告知义务,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其行为并无不当。因此,交警部门根据认定的事实,在履行告知等相关程序后,作出对贾某的行政处罚,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并无不当。

案例二:2017年6月3日15时,柳州交警支队柳北大队秩序中队长陈诚、民警林钧按照大队的统一安排,组织警力在辖区开展专项整治。民警林钧带领三名协警巡逻胜利路、北雀路及沿线支路、巷道一带,纠正、劝阻交通违法停车行为,并采集交通违法停车信息。16时30分,当巡逻至胜利路时发现胜利商贸城一带停车比较混乱,林钧随即指导辅警小李负责在此路段劝阻、纠正违法乱停的停车行为,并采集交通违法停车信息。过程中,辅警小李对一辆涉嫌违停且驾驶人不在场的小轿车贴出《违法处理告知单》。

后来,该车车主林某从附近买菜出来后,发现车辆被贴单,便上前围堵辅警小李要求其予以撤回,遭到拒绝后,林某阻挠小李继续开展工作,辱骂其并将其推倒在地致其右手臂挫伤。6月4日,柳北分局根据调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林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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