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着力破解群众办事证明材料堵点问题的通知
(桂政办电〔2018〕11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国务院第194次常务会议和2018年2月国务院专题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工作的通知》(国办秘函〔2018〕13号)、《国务院第194次常务会议部署的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重点任务落实方案》(发改办高技〔2018〕191号)、《关于加快推动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着力破解群众办事堵点问题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8〕447号)、《关于请全力以赴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问题加快实现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的通知》(发改电〔2018〕200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推进“一事通办”利企便民改革,切实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难点问题,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更有质量、更为高效的政务服务,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无条件归集、有条件使用”原则,全区各级各部门要加快数据资源按需归集,提高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实时性,在企业群众办事过程中通过数据共享减少证明材料。自治区各部门要推进本行业、本部门数据资源向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自治区政务服务电子证照数据库和诚信库归集。市、县两级要推进本地区、本部门数据资源向所辖市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归集。
二、消除审批服务中的模糊条款,属于兜底性质的“其他材料”“有关材料”“相关证明”等,应逐一加以明确,不能明确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上一个审批服务环节已收取的申报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三、全面清理烦扰企业和群众的“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等各类无谓证明,大力减少盖章、审核、备案、确认、告知等各种繁琐环节和手续。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要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说明理由并对外公布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严格实行清单式管理。对保留的证明,要加强互认共享,减少不必要的重复举证。
四、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材料,一律取消。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擅自增设企业和群众办事证明材料。
五、凡能通过个人有效证件、凭证办理的,一律不得要求申请人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六、凡能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的,一律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对实际管理效果不明显、能够纳入诚信管理体系或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进行管理的证明,改为由政府告知标准要求,申请人提交书面承诺,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事中事后监管的办理方式。
七、凡能被其他材料替代的,一律不得要求申请人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八、凡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证明材料,由审批部门自主查验,一律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对已经提供过的申请材料或政府部门颁发的证照批文,一律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由审批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自动核验调用。
九、对暂时不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由申请人提交证明原件,各窗口单位自行复印,一律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复印件。
十、对需要登报公示的,大力推行网络公示,以互联网公示为主要渠道,在各级政府门户网站上建立互联网公示栏目。对确实需要登报公示的,由各要求单位负责登报。
未尽事宜,请与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电子政务处联系。联系人:何弄影,联系电话:0771—5507277;联系人:杨 帆,联系电话:0771—5559566。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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