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等9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提出目标:到2020年底,所有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要基本建成标准化的母婴设施。
如何建设?独立母婴室不少于10平方米
《实施意见》提出,各设区市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力争到2018年底母婴设施配置率达到80%以上;到2020年底,所有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基本建成标准化的母婴设施。
哪些公共场所应该配备母婴设施?按照要求,经常有母婴逗留的车站、机场、码头、地铁站、商业中心、医院、展览馆、公园、游乐场所、旅游景区、图书馆、影剧院、美术馆、博物馆(院)、大型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或日人流量超过1万人的,应当建立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的独立母婴室。
建筑面积在5000~10000平方米或日人流量超过5000人,有条件的应建立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的母婴室,并配备基本设施。对已建成的母婴室要按相关标准做好改造完善工作,使用面积无法改造的母婴室,按相关标准做好设施配置完善等工作。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也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女职工休息哺乳室等设施。女职工休息哺乳室可以是单独房间,也可以在“职工之家”内设置一个相对独立的空间,确保舒适、隐蔽、卫生和安全。
火车等移动空间,应按要求配置母婴设施或提供便利服务。另外,提倡用人单位、办公大楼等母婴设施对社会开放。
如何推进?作为为民办实事重要项目
我区多部门将展开协作,确保母婴设施建设。
例如,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牵头做好母婴设施建设和使用情况的评估检查;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母婴设施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有关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将母婴设施建设纳入建设规划指引,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健全母婴设施建筑设计规范;交通运输及旅游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各类汽车客运站、港口客运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的母婴设施建设。
据介绍,母婴设施的建设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地应将辖区内母婴设施建设作为为民办实事的一项重要项目,作为卫生城市、国家A级旅游景区创建的重要评选条件,动员社会组织、团体和企业参与共建共管,并对母婴设施建设和运行给予必要的政策、经费支持。
据《南国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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