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2月5日自治区法制办、民政厅联合召开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该《办法》将于3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予以明确要求,涉及安置地、自主就业、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方面。
安置地为入伍时户口所在地
《办法》对退役士兵的接收与移交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入伍前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退役士兵,选择入学或者复学的,其安置地为批准入伍地;选择不入学或者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服现役期间父母(配偶父母)任意一方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配偶父母)任意一方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办法》对退役士兵易地安置需要核准的几种情形作了规定。包括(一)服现役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任意一方现户口所在地安置;(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任意一方现户口所在地安置;(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此外,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自主就业、继续完成学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自主就业享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自主就业方面,《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民政、教育等部门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创业指导与服务。财政、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应当落实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财政贴息、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等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支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退役士兵选择自主就业或者继续完成学业的,其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部队一次性退役金标准计发。退役士兵领取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交个人所得税。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由县级以上财政共同负担,列入退役士兵安置科目,用于教育培训所需教材费、实验实习原材料费、人身意外伤害附加医疗保险费、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生活补助费等方面。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以在退役1年内免费参加不少于3个月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采取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等方式,搭建信息网络和服务平台,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
保障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
《办法》明确了安排工作的原则,并对安置工作的关键环节作了具体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和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
县级以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参与拟订接收安置计划;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接收安置的比例,优先招录或者聘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
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不得以劳务派遣等形式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用人单位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对军龄10年以上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直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明确保险关系接续标准
《办法》规定,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符合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视同工龄,并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等待安排工作时间超过6个月的,其超出的时间视同待安排工作时间;因伤病残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的服役年限视同自治区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年限,未达到安置地规定的缴费年限的,其参保缴费不足部分应当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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