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区按病种收付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开始在二、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推行按病种收付费,共涉及127个病种(详见本报1月5日第4版)。9日,自治区物价局就《通知》内容做了进一步的解读,今后若公立医疗机构对符合实行按病种收付费结算的患者故意不执行新政策将受到处理,非公立医疗机构则按照自愿原则可参照实施。
病种数量和实施范围均扩大
改革医疗服务定价方式,试行按病种收费,是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早在2007年2月,广西不同级别的7家医疗机构已经开始试行单病种限价政策,并根据医院实际,从52个单病种收费项目中选择“常见、容易控制、方便结算”的项目具体操作。
以剖宫产为例,按照2007年的价格标准,在正常情况下,若按医疗服务项目进行收费,各大医院剖宫产的花费在6000元到7000元,若按单病种收费,在试点医院进行剖宫产生孩子只需花费3200元。
此次新出台的《通知》与2007年的单病种收付费政策相比,不仅实施病种的数量翻了近1.5倍,并且实施范围也从原来的部分公立医疗机构实施,扩大至全区二、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最令人关注的是,此前的病种收费与医保支付是分开的,并不同步,而新政策则实现了按病种收费与医保支付的有机衔接,将有效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
新政策确保患者服务质量
尽管现行的按项目收费较为直观明了,但容易出现过度检查检验、过度治疗、过度用药等现象。通过实施按病种收费,按病种治疗管理流程对患者进行规范化诊疗,有利于降低患者的负担。那么,若患者选择按病种收付费,是否会影响患者获得服务的质量?
自治区物价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按病种收付费新政策规定,医疗机构实行按病种收费必须认真遵循卫生计生部门制定的临床路径规范,努力提高医疗质量、控制医疗风险、合理节约医疗成本,同时建立健全实施按病种收费的进入和退出机制台账,与患者签订《按病种收费知情告知书》,确保医疗质量,合理诊疗。医疗机构还需建立病种收费申投诉责任制,也不得在病种标准的基础上变相收取其他费用。
此外,自治区卫生计生部门还将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按病种收费的临床路径管理细则,确保医疗机构实行按病种收费后医疗服务质量不降低。各级价格、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也将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检查。这些措施的实施,有利于确保患者选择按病种收费所获得的医疗服务质量。
不执行新政策将受处理
新政策出台后,关键是贯彻落实到位,真正发挥作用,惠及群众。据了解,相关部门将督促各地、各有关医疗机构严格落实自治区及各地已出台的医疗服务价格优惠政策,通过多种方式做好政策的发布和宣传解释工作,保障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
今后,若医疗机构对符合实行按病种收付费结算的患者以合并症、并发症等为由,拒不执行按病种收付费政策,或者故意降低医疗服务质量、无故缩短患者住院时间、减少服务内容损害患者利益,以及将病种收付费范围内的医药费用通过处方外购、院外检查或门诊处方、门诊检查等方式转嫁医疗费用,增加患者负担等行为将受到严肃处理。
自治区物价局有关负责人也表示,本次出台的按病种收付费政策仅针对二、三级公立医疗机构,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非公立医疗机构自主定价。各级价格、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强迫或变相强迫非公立医疗机构执行此政策,但若是非公立医疗机构愿意,同样可以参照该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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