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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进一步推进按病种收付费工作 主要在二、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实施

来源:南宁日报 2018-01-05 06:59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记者韦静)近日,自治区物价局和自治区卫计委、人社厅联合下发通知指出,进一步推进广西按病种收付费工作。目前,广西按病种收付费的病种涉及127个,主要在广西二、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实施,有助于逐步减少按项目收费的数量,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上涨,推进医疗服务定价方式改革。该通知自2017年12月20日起试行两年。

据悉,按病种收费标准包含患者住院期间发生的诊断与治疗等全部费用,即患者从入院开始,按病种治疗管理流程接受规范化诊疗最终达到临床疗效标准出院,整个过程中所发生的诊断、治疗、手术、麻醉、检查检验、护理以及床位、药品、医用耗材等各项费用。医院按此标准收费,医保基金和参保患者按规定比例付费。除输血费用(含血液费用)、患者出院带药、患者住院病房的床位费超过普通床位费标准的部分可单独进行收费外,医院不得另收其他费用。

此次实施按病种收付费的病种共127个,包括甲状腺肿瘤、慢性扁桃体炎、唇裂、老年性白内障等病种,主要在广西二、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实施,凡主诊断、主操作符合实行按病种收费的患者均纳入按病种收费范围。按病种收费标准实行最高限价管理,收费标准为广西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收费标准,二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收费标准以此为基准下浮5%。

实施按病种付费的病种,在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医保支付结算的分为两种情况: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75%,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60%;在二级公立医疗机构医保支付结算,报销比例较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提高5%。

通知指出,患者确诊入院,签署按病种付费诊疗协议书后,按病种标准一次性支付所定费用,由公立医疗机构包干使用。住院期间各项诊疗费用如超出部分由公立医疗机构承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出现严重并发症等情况,经患者(或家属)同意,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退出临床途径,诊疗费用另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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