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好的全包,过程却是各种收费项目;会员卡终于攒够了积分,用时却发现不符合商场规定;买了特价商品,却不能享受“三包”服务……在房屋装修、商业保险、商场消费等多个行业都有其套路,不少市民都经历过各种套路,走过各种“坑”。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本报特推出“你遭遇过的商家套路,我们来曝光”专题,从多位积极投稿爆料的市民经历中挑选了几个典型事例,立足消费热点问题,曝光消费领域的各种“坑”,并联系市民自身的“过坑解套”心得以及业内相关人士与律师的说法,为消费者提供可靠的消费指引。
近日,家住东井巷中宜尚品住宅小区的业主反映,他们购买的房子在2013年拿到房产证后发现,房产证登记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普遍缩水近2平方米。业主表示,这点面积虽然看上去不大,但按当时房价折算,已经是几千元的误差款。然而,时至今日,开发商仍未予以退款。
业主:住房面积缩水,误差款何时能退?
该小区2号楼1单元业主吕先生反映,他于2010年12月在该小区购房,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是140.22平方米,房价为3611.84元/平方米。2013年,他拿到房产证后发现,房产证所登记的建筑面积仅138.33平方米,比购房合同约定面积少了1.89平方米。按当时房价计算,开发商多收了他6800多元。
在该小区,吕先生这样住房面积缩水的情况并非个例。业主陈先生、钟女士分别出示了他们的房产证正(副)本、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材料,记者比对发现,他们房产证登记的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的面积确实不符,均少了1.86平方米。折合当时的房价,开发商分别多收了他们5000多元。
“可别小看这几千元,所有业主的误差款加起来就是大数目了。”陈先生说,该小区约有60多户业主出现类似情况。他们从2009年起陆续在该小区购房,直到2013年11月才领到房产证,结果发现住房面积缩水,遂要求开发商退回多收他们的误差款。当时,开发商财务处对此解释称,“目前公司没钱了,等把小区剩余地皮或铺面卖掉后有了钱,再退给业主。”而让业主们意想不到的是,这一等就是3年多。他们想找开发商“讨说法”,无奈开发商现已撤离小区,办公地点也不在玉林,实在找不到人。
律师:没钱不是理由,开发商要按合同履行责任
据悉,该小区开发商为玉林市中宜置业有限公司。记者查阅该公司相关企业信息了解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冯某某,记者试图与其联系,拨打了其登记的移动电话号码。一开始电话无人接听,后来打通了,一女子表示打错电话,她不是冯某某,之后便匆匆挂断电话。后来记者多方查阅打听发现,该电话号码确实已于去年易主。由于一直无法联系上冯某某,记者无法得知冯某某一方的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根据该小区业主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四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规定,以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面积差异处理,当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如下约定处理: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含3%),据实结算房价;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在接到出卖人通知测绘结果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合同解除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款退还买受人,并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业主们表示,由于他们住房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应适合前者规定,也就是有权要求开发商退还多收他们的房款。
对此,广西典圣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兆福认为,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确实有以上规定,业主有权要求开发商按合同约定履行违约责任,给他们结算并退还房款,开发商称没钱,这不能成为理由。陈律师表示,小区业主可以与开发商进行协商,让其制定退款计划,若开发商拒不履行,相关协商内容可作为提起诉讼的证据。此外,业主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进行判决,要求开发商按合同履行违约责任,业主若发现该公司另有财产,可向法院提请强制执行。(线索提供人:陈先生稿费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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