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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纠纷太伤神,糟心事情一箩筐

来源:南国城报 2017-03-15 15:14   https://www.yybnet.net/
正在租房或者租过房屋的人,这些糟心事大家遇到过吗?(资料图片)

新地王的出现让购房者人心惶惶,不少买不起房的人便将目光瞄向了租房市场。殊不知,租房市场也不甚太平,各种糟心事频频袭来。事实上无论是租房还是租门面,在房屋租赁市场都是再正常不过的事,但在房屋出租的过程中,的确是出现了不少问题让大家头疼不已,甚至产生一些激烈的纠纷。

糟心事1

租赁权转移,如何办理续租?

最近米粉店的余先生很是不开心,每天下午都搬个小板凳在自家粉店门口唉声叹气,身边的人就疑惑了,这不影响自己生意嘛。仔细询问才发现于先生还真遇上愁心事了!

原来在2010年底,余先生从A处租下了一间门面开粉店,租期截止时为2016年12月30日。去年年底租约到期后,余先生就有续租的计划。可是准备交钱的时候,过来收钱的居然突然换成了B。余先生很烦恼,他现在搞不清楚跟谁签租赁合同好。跟A签他怕B来闹事,跟B签他怕A不退那1万元的押金。

原来该门面的产权属于政府,在去年年底余先生和A的租赁合同到期后,今年年初政府对这处门面的经营权进行拍卖,B获得其经营权。尔后B就要与余先生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可是A和余先生在合同终止后,A一直没有退还押金给余先生,余先生就不敢马上和B再签订租赁合同。谁知,这一拖延,B竟将余先生门面的电源给断了。

B认为自己已经合法取得门面的租赁权,来收取今年的租金很正常,押金这事是余先生与A之间的纠纷,与自己没有关系,而余先生一直在使用门面,这些消耗都是自己在承担,自己在与政府签订的经营合同期内有权处置这些门面。那么,余先生到底该怎么办?

广西景耀律师事务所钟俊律师表示,B作为新的承租方,合同期内有权支配所承租的资产,租户不得以原承租方没有退还押金为由,既不退还门面,也不签订新的租赁合同。门面的经营者如果想要回门面的押金,应当与原承租方A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诉,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而B可以继续和经营户们协商,如果协商不成,B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余先生归还门面并赔偿相应损失。

糟心事2

房东拒收租金,我违约了吗?

“已经两个月没有交租金了,如果房东再不出现,我就可能‘被违约\’了。

市民张先生最近遇到了一件很奇葩的糟心事,原来张先生去年前租下了一间小门面,但最近房东想提前收回门面,双方因此闹得很不愉快。现在,房东竟然以“失踪”的方式拒收房租,这间门面是张先生去年8月和朋友合伙租下的,从事一些回收业务。在签订租房协议时,张先生和房东约定按月支付房租,每月15日前支付给房东当月的租金。门面租赁期限为两年,一旦出现三次拖欠房租的行为,视为租赁方违约,房东有权立即解除协议,且押金不予退还。

然而,今年1月初,房东突然找到张先生提出想停止出租门面,并愿意给他一定的经济补偿。张先生考虑到自己的生意已有起色,便拒绝了房东的请求,最后双方不欢而散,随后房东就“失踪”了。“15日,又到了房东收取房租的日期,可今年1月、2月的租金他都还没收呢。”张先生郁闷地说。

连日来,张先生通过朋友代为告知、反复拨打手机等方式联系房东,但一直没得到房东的任何回复。张先生担心房东很可能想以此方式单方毁约。

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黄华律师给出建议,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租赁协议所约定的合同履行期内,张先生和房东都有履行合同的义务,房东收取房租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其拒收房租已构成违约,但张先生的行为不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第101条相关规定,若债权人下落不明导致债务无法履行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因此,张先生可以向公证处申请办理门面租金提存公证。房东须在规定时限内到公证处领取提存款,否则该提存款将依规上交国库。

糟心事3

房租交中介,房东却让我走人

去年6月才大学毕业的罗先生,目前在柳州的一家公司实习。为了便于工作,从某中介公司手里租了一套单间房源。对于这个中介公司,罗先生并不熟悉,他是通过路边的小广告联系上这家中介的。看了房,他很快便签了3个月合同,每月租金为650元,加上押金、物管费等,罗先生一次性交了3190元。

三个月过后,罗先生又准时向中介公司交了之后3个月的房租。然而,就在刚交完房租一个月左右,房东陈先生突然上门告诉他,因租金迟迟没有交付,房子将被收回。

“不是上个月才交了房租吗?”罗先生一下子懵了。一旁的陈先生也愣了,“没有收到租金!”按照约定,中介上个月就应付给他3000元的租金,可这笔钱一直拖到现在。而此前陈先生是和该中介公司签订过《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内规定如果该中介欠房屋租金超过5个工作日,陈先生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对于陈先生要收回房子的决定,罗先生觉得冤枉:房租已经交了6个月,却只给住4个月,“中介失信,却要我们租房子的来买单吗?”。那么如果中介欠下的房租迟迟不交,罗先生是否真面临着卷被子走人的尴尬?

广西红盾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海艺律师分析说道:房东陈先生与该中介公司的合同属于委托合同,根据《合同法》第402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也就是说,在陈先生提出解除委托合同前,租客和该中介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对陈先生是有约束力的,只要租客按时交了房租,那么陈先生就不能要求收走房子。而中介收了房租,但没给房东,这应该需陈先生和中介两方按照合同关系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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