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州讯 近日,江州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法官通过细致深入地调解,解决了矛盾纠纷。
年9月日,吴某驾驶中型自卸货车沿江州区乡道线由群黎方向往那隆镇方向行驶,行驶至线1KM+路段,与向某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会车,在会车过程中双方发生碰撞,造成向某受伤及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吴某驾车逃逸。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吴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向某不承担责任。向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伤愈后经广西科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构成九级、十级多等级伤残。向某遂将吴某起诉到江州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吴某赔偿其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根据案情并结合自身办案经验,巧妙运用各种方式,从情、理、法三个方面进行耐心细致地调解,最终化解了双方的矛盾纠纷,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吴某赔偿原告向某经济损失元,扣除已经支付的元,被告吴某赔偿原告向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元,分别定于今年月日支付元,年1月日前支付元,年月日前支付元。双方当事人对最终结果均表示满意。(黄也 玉正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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