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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以

来源:南宁日报 2016-07-20 08:05   https://www.yybnet.net/

7月18日,经过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并施行。

出生证需在一个月内办理

《出生医学证明》(俗称“出生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发放,是证明婴儿出生地点、出生日期、出生健康状况、血亲关系的法定医学证明文书,是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出生落户登记的重要依据。

《管理办法》明确,《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负责本机构内出生新生儿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工作。机构内出生是指本机构住院分娩、在家中或途中分娩24小时内母婴均送到该机构住院处置的新生儿。无论新生儿父母是否为当地户籍人口,签发机构均要按照首次签发要求,规范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并做好签发登记。

对比过去的管理办法,以前是宝宝出生3个月内办理,今后医院将督促家长在宝宝出生1个月内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父母信息如需更改,以往需要出具亲子鉴定证明,现改为出具“亲子鉴定证明或母亲病历指纹留样鉴定证明”。另外,出具亲子鉴定证明的机构也放宽了,以往限定在医疗机构内,现在放宽为广西范围内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

出生证取名要谨慎

《管理办法》规定,《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证件记载的信息原则上不作变更。签发机构应指导孕妇及其家属按《通用规范汉字表》规范为新生儿取名。对欲变更新生儿姓名的,应由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办理户籍登记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将《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新生儿姓名登记为曾用名。因此,“出生证”取名要谨慎。

对所提供新生儿父母的身份信息,与助产机构住院分娩登记的相关信息不相符的,须提供书面说明,提供本自治区内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或母亲的病历指纹留样鉴定证明。

出生证申领注意事项

按照规定,在助产机构外分娩的,《出生医学证明》由拟落户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管理机构出具;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时,须提供新生儿父母及领证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亲子关系声明和本自治区内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对无法核实父亲或母亲身份信息的,还须提供书面说明并签字捺印,《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或母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

对不能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对更改或删除新生儿父亲信息的,除提供书面声明外,还须提供本自治区内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对无法核实母亲身份信息的,若在1个月内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由新生儿父亲提供书面说明,经产科医护人员对孕妇和住院分娩相关材料核对符合后,给予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超过1个月后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须提供本自治区内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或母亲的病历指纹留样鉴定证明,其《出生医学证明》上母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

《管理办法》还规定,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儿。1996年1月1日前出生的、新生儿父亲和母亲身份信息均无法核定的、公民收养的人员不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的,以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

有些收养、领养弃儿等特殊情况无法拿到出生证明,会影响给孩子上户口。对于这些情况,《管理办法》规定,对不属于《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对象的、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有效亲子鉴定证明而未能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人员,由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后依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落户登记。

严禁伪造、买卖出生证

《管理办法》明确,各签发机构要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将《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及相关资料按首次签发、换发、补发分类归档,永久保存。签发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对新生儿及其监护人提供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未经法定主管行政部门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泄漏。

《出生医学证明》免收工本费,严禁变相收费。不得擅自跨机构、跨地区借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伪造、倒卖、转让《出生医学证明》。

各级公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出生落户登记的管理工作,应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的查验和识别,严厉打击非法印制、伪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和使用伪造《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

若是户口登记机关发现可疑《出生医学证明》,可暂停办理落户登记,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委托鉴定书与可疑证件一并送至当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进行真伪鉴定。当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要对证件载体作真伪鉴定,并协调签发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对证件记载信息进行核查。当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根据证件载体和证件记载信息核查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真伪鉴定书并反馈至户口登记机关,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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