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
磊)
全国第一部地方性的关于清洁乡村工作的法规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将于2016年7月1日开始实施。据悉,乡村清洁立法属国内首创,这标志着广西的清洁乡村工作上升到法律层面。
《条例》对乡村清洁设施、乡村清洁规范、保障措施和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了要求。其中在乡村清洁设施方面,《条例》提出乡村卫生厕所、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强制性技术规范和标准,同时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指定人员对乡村卫生公厕、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在乡村清洁规范方面,明确规范了保洁员的配备及保洁费的收取和使用,同时对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进行规范;在保障措施方面,建议建立乡村清洁经费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通过聘请乡村清洁服务商等方式。此外,在法律责任方面,还规定了对于侵占、损坏、擅自拆除、擅自关闭乡村卫生公厕、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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