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规划目的
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是国务院审定公布的第一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为了加强对风景区的统一管理,严格保护和永续利用,特编制《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三条规划指导思想
本规划在全面分析风景区的风景资源、水资源、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的基础上,以“保护中理性发展和发展中有效保护”为指导,强调规划的可操作性,以实现风景资源保护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以及人与自然协调发展为根本目的。
第四条规划原则
第一款保护优先原则:保护是指桂林漓江风景名胜资源及其生态环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受破坏;保护优先是指风景区内所有的开发建设行为都要在满足保护要求的前提下依法实行。
第二款科学发展原则: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妥善处理风景资源保护与区域经济发展的关系,实现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
第三款系统协调原则:针对风景区流域性特点,立足区域,内外结合;分清主次,兼顾上下;尊重历史,崇尚自然;统一管理、标本兼治,确保风景区可持续发展。
第四款重点有序原则:依据资源价值和市场需求,强调择优开发,突出重点,适度有序,讲究效益,在环境承载力范围内,合理开发,避免盲目发展和重复建设,使桂林山水优势发挥到最佳点。
第五款可操作性原则:从实际出发,通过制定空间分区管制措施,控制和引导人类活动、设施建设和土地利用,使管理者可以依据规划要求,实施有效管理。
第六款前瞻性原则: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高起点,高标准,严要求,妥善处理近期实际与远景目标的矛盾,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永续利用。
第五条规划期限
本规划规划期限为13年,即2013年至2025年。其中近期为2013年至2015年,中期2016年至2020年,远期2021年至2025年。
第六条相关规定
第一款本规划是指导风景区资源保护和开发建设的纲领性文件。风景区规划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一切建设活动均应严格按照本规划执行。如确因实际需要对本规划内容进行局部调整时,应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批准,报建设部备案。如对本规划作重大变更修改时,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划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风景名胜区范围与性质
第七条风景名胜区范围
第二款风景区范围
风景区的主体部分位于桂林至阳朔地域,以漓江及其两岸峰丛洼地、遇龙河及其周边峰林平原为基础,具体界线是:
1.桂林城区部分:南起斗鸡山、北至虞山大桥的漓江沿岸(中心城区以两侧滨江道路为界);包括象鼻山、伏波山、叠彩山、虞山、老人山、宝积山、铁封山、穿山、南溪山、斗鸡山、芦笛岩、七星岩、靖江王府、靖江王陵、榕湖、杉湖、木龙湖、桂湖、甑皮岩等景点(以公园围墙和文物保护单位范围为界),规划面积12.4平方公里。
2.漓江及遇龙河部分:北起斗鸡山,南至留公村,包括斗鸡山-瓦窑村-柘木圩-父子岩-东山村-牛鼻塘-御马岩-大桥-珠山-罗洪-上黄-坦克山-大埠茶场-马鞍山-老山底-汉山-横山堡-牛路-壶瓶山-利学-大朝寨-谢家榨-牛峰尖-花坳-桂花坳-碑头-高田李家-白虎山-古乐-椅子山-双水洞-大井-白山底-狮子山-朝天龙-牛角山-福金嵅-玉指山-大彪嵅-仕门岩-观音村-西塘-田村老村-岭头-大圩古镇-石家渡-马山-龙门-岳山-吴家里-穿山-斗鸡山之间围合的范围(漓江穿山至大圩段以两岸各300米为界,大圩镇区段以古镇范围为界),规划面积1141.1平方公里。
3.灵渠部分:包括灵渠公园、北渠(至湘江)、南渠(至城区接龙桥)、湘江故道等,具体界线是:沿灵渠南路—老屋场—唐家—雷家—蒋家塘—水泊新村—车河—万里桥,规划面积5.9平方公里。
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总面积1159.4平方公里。
第八条核心景区范围
核心景区是指风景区范围内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最集中的,最具观赏价值,最需要严格保护的区域。风景区核心景区包括以下几部分(详见规划图纸):
1.桂林城区景园:南起斗鸡山、北至虞山大桥的漓江沿岸(中心城区以两侧滨江道路为界);包括象鼻山、伏波山、叠彩山、虞山、老人山、宝积山、铁封山、穿山、南溪山、斗鸡山、芦笛岩、七星岩、靖江王府、靖江王陵、榕湖、杉湖、木龙湖、桂湖、甑皮岩等景点(以公园围墙和文物保护单位范围为界),规划面积12.4平方公里。
2.漓江峡谷及其两岸典型峰丛洼地:北起磨盘山码头,南至阳朔书童山,主要包括漓江沿岸的典型岩溶洼地以及漓江东侧的西塘岩溶湖和西侧的寿嵅、大龙嵅峰丛洼地;其余地段以沿江第一重山脊为界(其中兴坪只包含老镇区部分,阳朔镇区以滨江道路、龙头山、碧莲峰为界),规划面积247.9平方公里。
3.葡萄峰林平原:南起月亮岩,沿东侧的桂阳公路至寨根底,向南经水龙山、金鸡山、下水嵅,西岭、石山隘至岭头上,面积40.8平方公里。
4.灵渠:包括灵渠公园、南渠城区段两岸各20米(至接龙桥)、北渠(至湘江),规划面积2.1平方公里。
核心景区总面积303.2平方公里。
第五章功能分区与规划布局
第十五条规划结构
根据风景资源分布特征和开发利用要求,风景区规划在空间上采取“两带、两心、一区”结构。
第一款二带:是指风景区游览活动的主体空间。
1.漓江自然山水观光游览带。从桂林城至阳朔,是风景区最典型和传统的精华。规划在严格保护漓江自然景观的基础上,以水上游览为主,积极发展陆上游览,形成全方位、多角度的观光游览体系。
2.桂阳公路文化生态休闲带。以桂阳公路为轴线,串联起高田、白沙、葡萄、大埠、雁山一带的峰林平原,是风景区旅游发展最具潜在优势的地区。规划以田园风光为基础,大力发展乡村田园生态旅游和文化休闲旅游,带动农民脱贫致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第二款两心:是指风景区的两个旅游服务中心。
1.桂林国际风景旅游城市。它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典型的山水城市和景观的集中分布区,也是风景区的游客集散中心和旅游服务中心。以桂林城为中心,规划将严格保护山水城市景观和历史文化资源,并构筑环城风景游憩带。
2.阳朔国际山水休闲名镇。它是风景区游客集散和旅游服务次中心,同时也是重要的风景资源。以阳朔镇为中心,规划将形成阳朔-福利,阳朔-遇龙河两条生态休闲旅游走廊。
第三款一区:是指灵渠景区,突出古代水利工程的遗产价值。
第十六条功能分区
根据风景资源保护要求,以及提供旅游机会的能力和适宜性,并且考虑协调社会经济发展需求,规划将风景区划分为以下5大功能区域。
第一款核心景区:是指风景区内岩溶景观最为典型,历史文化最为丰富,景点分布最为集中,最能体现桂林漓江风景特征,最需要严格保护的地区。核心景区以风景保护、游览观光、科学研究和文化展示为主要功能。核心景区内的一切人类活动以保证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被破坏为前提。核心景区内除必要的安全、服务、赏景、导游、环保设施外,不允许新建其它人工设施。限制机动车辆出入。对核心景区内的居民点、建筑物、构筑物在严格控制管理的基础上,应制定相应的整治、拆迁规划。
风景区核心景区包括桂林名城景区、草坪景区、杨堤景区、兴坪景区、瀑布塘景区、阳朔景区、葡萄景区和灵渠景区等8个景区,面积303.2平方公里,占风景区总面积26.1%。
第二款重点景区:是指风景区内具有代表性的峰林平原和田园风光景观区域。重点景区以乡村旅游和文化休闲为主要功能,体现风景区旅游功能的发展。规划要求严格保护重点景区内的山、水、田、林、路、石等景观的自然和完整,加强村庄规划管理,控制区内人口,禁止建设与风景保护和游览无关的设施。
风景区重点景区为遇龙河景区,面积63.6平方公里,占风景区总面积5.5%。
第三款一般景区:是指风景区内自然生态环境较好,具有一定风景旅游价值,适宜开展休闲度假、郊野游憩的地区。划定一般景区对于完善风景区功能,特别是旅游功能,缓解核心景区压力具有重要作用。一般景区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建设活动应符合风景区总体规划要求。
风景区一般景区包括奇峰-大圩景区、古东景区、大埠景区、杨梅岭景区、福利景区,面积114.4平方公里,占风景区总面积9.9%。
第四款旅游服务区:风景区的旅游服务基地主要依托桂林、阳朔、兴安等城区。此外从完善风景区旅游功能和旅游组织出发,在磨盘山码头、矮山村新开辟2处集中的旅游服务区,面积分别为15.2和3.2平方公里,占风景区总面积1.6%。旅游服务区包括度假、购物、娱乐、疗养、康体、保健、运动等综合功能,强调环境质量与生态保护,强调文化内涵和旅游参与性。旅游服务区建设应在环境承载力的范围内,并且不对周边自然景观产生破坏。
第五款控制协调区:指风景区内除上述四类功能区外的地区,包括风景区内的田园村庄、小城镇和一般山体等背景环境,面积659.8平方公里,占风景区总面积56.9%。控制协调区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建设活动应符合风景区总体规划要求。
第六章保护培育规划
本规划依据风景资源价值及其特点,采取分区保护和分类保护等管理措施,确保风景区内的景物、水体、山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等不被破坏。
第一节分级保护规划
第十八条分级保护内容
按照保护和利用程度的不同,风景区划分为特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三级保护区以及控制协调区共五个保护等级区。
第一款特级保护区包括下列2个片区,总面积为200.8平方公里。
1.葡萄峰林平原片区:保护范围南起葡萄镇区,北至寨根底,西起小山根,东到桂阳公路,面积23.9平方公里,范围内共有100多座石峰。是世界上陆地峰林平原发育最好,最具典型代表性的区域,具有独立申报世界自然遗产的价值。
2.漓江沿岸及寿嵅、大龙嵅峰丛洼地片区:为风景区内发育最好、最具代表性且最为完整的峰丛洼地生态系统,面积176.9平方公里。本区域基本保持了自然原生状态,是岩溶科学研究的理想区域。
特级保护区应严格保持自然状态,禁止各类人工设施建设,除必要的通过性道路外,不开放游客进入游览。该区内的农村居民点应逐步实施生态搬迁。
第二款一级保护区包括下列5个片区,总面积为102.4平方公里。
1.桂林城片区:保护范围南起斗鸡山、北至虞山大桥的漓江沿岸(中心城区以两侧滨江道路为界);包括象鼻山、伏波山、叠彩山、虞山、老人山、宝积山、铁封山、穿山、南溪山、斗鸡山、芦笛岩、七星岩、靖江王府、靖江王陵、榕湖、杉湖、木龙湖、桂湖、甑皮岩等景点(以公园围墙和文物保护单位范围为界),规划面积12.4平方公里。
2.漓江峡谷片区:保护范围自碧岩阁至阳朔书童山,其中碧岩阁至渔村到滨江第一重山山脚线;渔村至书童山段扩至滨江第一重山脊线,不含阳朔城区部分。面积69.4平方公里。
3.周寨-插旗片区:南起月亮岩,北至葡萄镇,西起石山隘,东到桂阳公路,面积16.9平方公里。
4.莲花岩片区:保护范围包括白山底、观音山、中山等地区,面积1.6平方公里。
5.灵渠片区:保护范围包括灵渠公园、南渠城区段两岸各20米(至接龙桥)、北渠(至湘江),规划面积2.1平方公里。
一级保护区内只宜开展观光游览、生态旅游活动。除必要的游赏道路、航线及必须的游览服务设施外,严格禁止建设宾馆、招待所、度假村、培训中心、疗养院、游乐园、索道以及其它与风景保护无关的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逐步迁出;严格控制机动交通工具,除个别地段允许机动车通过外,应严禁机动交通进入;加强环境绿化,保持景观的自然状态,严格控制游客容量,杜绝城市化、商业化、人工化;严格控制农村居民点发展,鼓励区内居民向城镇集中。
第三款二级保护区主要包括田家河-遇龙河地区,南起岩寺村、北至葡萄镇南部,东西两侧以遇龙河两岸的第一重山为界,规划面积为63.6平方公里。
二级保护区为风景区内典型的峰林平原和田园风光景观,规划严格保护由石山、水田、溪流、村落等形成的典型景观格局的完整,保护和加强现有良好自然生态环境,加大村庄建设规划和管理的力度,严格控制区内人口规模;二级保护区内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安排少量住宿设施,但必须按程序严格审批;区内应限制机动交通进入,加强游览组织,控制游客容量,并严格禁止与风景保护及游览无关的设施建设。
第四款风景名胜区内的一般景区为三级保护区,总面积为114.4平方公里。
三级保护区内应加强生态建设,合理设置游览内容和游览设施,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和环境影响评价。
第五款风景名胜区内特级和一、二、三级保护区外的其它区域确定为控制协调区,面积678.2平方公里。
控制协调区是风景区内最主要的生活、生产区。区内的各项生产建设活动应严格执行风景区总体规划,控制协调规划区内的居民点建设,保护基本农田和田园风光,加强封山育林,提高绿化覆盖率,为风景区的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基础。
第六款风景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1.开山、采石、开矿、开荒、挖沙取土、开窑、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2.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3.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4.乱扔垃圾及乱排、乱放各类污染物;
5.改变古树名木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条件;
6.填堵河道或改变河道走向以及掘坑填塘;
7.其它经认定属于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行为。
第十九条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
风景区内的核心景区为禁止开发的区域,其它区域为限制开发的区域,具体限制条件参照分区保护的要求。
第二十条分级中的设施控制与管理
设施控制与管理一览表
注:●应该设置;○可以设置;△可保留不宜设置;×禁止设置;-不适用
第二十一条分级中的人类活动控制与管理
人类活动控制与管理一览表
注:●应该执行;○允许开展;△有条件允许开展;×禁止开展;—不适用
第二十二条分级中的土地利用控制与管理
土地利用与管理一览表
注:●应该设置;○允许设置;△有条件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不适用
第二节分类保护规划
第二十三条漓江水系保护
第一款漓江上游及其支流包括黄柏江、川江、小溶江、甘棠江、桃花江、相思江等流域和漓江沿岸严禁新建污染企业,对原有的污染企业应逐步关停、搬迁。严禁向漓江主流及其主要支流丢弃垃圾、废弃物和直接排放污水。流域内各企业、城镇和居民点的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划要求,达不到排放标准的,要限期治理。
第二款加强漓江上游水源林的保护和建设,使森林覆盖率达到75%以上;做好漓江两岸的水土保持工作,加快人工造林步伐,加强石山地区封山育林和补植工作,对粮食产量低而不稳定的耕地和25度以上耕地必须退耕还林;禁止在两岸开荒种地、开山采石、放牧砍伐等人工活动,加强植被的恢复,形成以阔叶林为主的水源林生态系统;保护珍稀树种,调整林相结构和质量,建立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动态监测系统。
第三款根据漓江河流的特点,坚持以“生态补水为主,生态、工程、调配并举”的综合补水原则,“三库协防”(土壤水库、地表水库、地下水库)、“三水调配”(引青狮潭水库解决市区饮用水,农田节水、雨水利用)协调解决漓江水资源问题。漓江旅游补水量应控制在流域水生态环境承载力范围以内。
第四款严禁在风景区内漓江段挖沙采砾,拆除一切破坏漓江景观的违规、违章建筑和设施;实施漓江自然景观修复工程,通过自然和工程方式恢复漓江自然江滩,对漓江护岸进行生态化景观改造,最大限度地保持漓江自然景观的真实和完整。在河流整治及护岸工程建设时,应保持河道的天然形态和河岸形态的多样性,避免截弯取直,护岸应进行边坡绿化,植生缓冲带,兼顾景观和生态效益,为生物栖息和繁殖提供必要场所。严格保护漓江洲岛景观,严禁在各洲岛上布置工业和居住用地,已有居民点和工厂实施严格的建设限制,并在规划期内逐步迁出。对于适于游览的洲岛应以自然景观为主,严禁大规模开发建设。漓江上的重大建设项目必须进行专题论证。
第五款坚持以船适水、量水择船的原则,改造现状游船规模和结构,实现以中小型游船为主,水陆结合,分时分段的游览方式;改造游船的燃料结构,减少燃油动力船,逐步实现游船的电气化;改变游船进餐方式,推行简易快餐,最大限度地降低游船对漓江的污染。
第六款严格控制和管理漓江两岸的一切建设活动,根据漓江不同地段,确定不同的建设要求。漓江峡谷段是精华中的精华,应严格保护其自然状态,禁止一切有悖于风景保护的建设活动,沿江居民点建设用地应退后至20年一遇洪水淹没线以后,并对现状沿江居民点实施景观环境整治,对严重破坏自然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坚决拆除,跨江电线应逐步地埋。桂林城区段应严格控制城市夹江发展,沿江建筑要求退后江岸30-50米,加大城市绿地规模,营造与自然相协调的城市风景河流景观。漓江城市段以下至碧岩阁段沿岸两侧各300米范围内禁止新建各项建设活动;300米至500米范围内不能搞大规模土地开发,可适当点缀与游览有关的景点性建设,建筑层数控制在3层以下;500米以外在符合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和不破坏自然景观的前提下,可进行局部的景点性建设项目开发,但必须在容积率、绿地率等方面符合风景区总体规划要求。
第七款沿江建设宽度50-100米的连续性滨江风景林带,要求以乡土树种为主,突出地方特色和生态效益。
第八款建立水资源保护补偿机制,调动上游地区保护漓江的积极性。
第九款建立漓江水质监测体系,严格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实行区域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岩溶石山保护
第二款保护措施
1.风景区内禁止设立新的石料开采点,风景区内原有采石点应在论证研究后确认是否停止开采,或继续采完该座石山,并逐步进行生态恢复。严禁在严格保护的石山范围内放牧。切实做好封山育林工作,并根据景观需要,适地适树,进行人工造林,保护岩溶石山生态系统的稳定。
2.加强对风景区外,特别是主要交通道路两侧及视线范围内石山的管理和保护,主要视觉面内禁止开山采石等任何破坏行为。大型工程和设施建设应考虑与这些石山景观的整体协调,防止视觉遮挡和干扰。
3.加强石山景点开发的管理,对不符合总体规划的景点开发一律停止,未经风景区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发利用。
4.加强石山景点的安全管理,严格控制游客容量,防止过量游客对石山景观的破坏。
第二十五条岩溶洞穴保护
第二款保护措施
1.对各游览洞穴内的温度、湿度、二氧化碳含量、正负离子、风速等项目进行长期的观测,以取得为保护洞穴而需要的基本科学数据。针对不同洞穴,在确定该洞穴恢复正常洞穴环境的能力(自净能力)基础上,科学确定其最佳游客数量。
2.改造洞穴灯光系统。采用冷光源(卤钨灯),用低热高强度灯具。对热量较大的探照灯使用隔热玻璃。只使用少量电灯灯光,给游客配备电池灯。灯光随用随开,尽量缩短灯光的照射时间。
3.对部分洞穴,如穿山岩,要阻缓和减少洞穴物质流和能量流的交换,在进出口处设置双重门。
4.加强对洞穴内二氧化碳含量的控制,控制游客数量,确定洞穴最大游客容量;控制并及时清理洞穴中的垃圾;严禁在洞内抽烟;采用适当方法清除二氧化碳,视不同情况,或采用通风,或用化学吸附法,如用生石灰水或氢氧化钠水吸收二氧化碳。
5.加强对洞穴中的古动物群化石、古人类化石和文化遗存的保护。对洞穴文化层和古动物化石层进行科学而详细的普查工作,对有保护价值的洞穴列出名录,切实加以保护。
6.对于风景区内占用风景洞穴的民用或军事单位,应尽早迁出,恢复其原貌。
第二十六条文物古迹保护
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对风景区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严格保护,对尚未核定公布为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市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第二款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由公布的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树立标志界桩,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
第三款文物保护单位相关区域的建设活动应提出符合文物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四款对风景区内的摩崖石刻、摩崖造像应尽快制定抢救性保护规划。
第五款文物保护应与文物展示相结合,弘扬传统历史文化,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凡涉及文物保护及各类建设、开发活动应按文物保护规划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古树名木保护
1.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鼓励和促进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古树名木保护的科研成果。
2.制定《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保护规定》,依法保护古树名木。
3.建立完善的古树名木档案,明确位置、树龄、立地条件并且配有照片,定期检查,更新档案资料,实行动态监管。
4.所有古树名木都需挂牌保护(但不准钉钉子、拴铁丝)。位于游路两侧及游览景点内的古树名木应设防护栏,严禁游客攀爬、划刻、折采、砍伐。
5.加强对古树名木周边小环境的治理,划定古树周边的禁建范围,保证古树良好的生长条件。
6.加强古树名木的病虫害防治和养护管理,加强防雷、防火工作。对于衰老的古树名木,应在专家指导下进行古树复壮工作。
第二十八条田园风光与特色村镇保护
第一款田园风光保护
对风景区内大埠、葡萄、白沙(遇龙河)、高田、福利等主要峰林平原地区以及漓江沿岸区域的农田、林木、池塘、水网实施积极的保护,严格保护区内的基本农田,保持以水稻田为主体的景观格局,鼓励采用传统的耕作方式,使其与周围的自然风貌融为一体,成为风景名胜区独特的整体景观。
第二款特色村镇保护
对于分布在风景区内广袤的峰林平原中的乡土村镇,主要采取保留、更新和整治等方式分三类进行保护。
1.一级保护特色村镇包括大圩古镇、浪石村、兴坪古镇、渔村、福利古镇、小石嵅石寨城、阳朔西街。此类村镇与周围的山水田园风光结合较为紧密,景观风貌和整体布局保存较为完整,建筑质量较好。这类村镇不应进行较大规模的改造,主要以治理外部环境,强化植物景观,修葺破损建筑、改造内部设施为主,突出村镇原有风貌特色。
2.二级保护特色村镇包括木山村、龙潭村、遇龙堡古村、旧县古村、插旗村、东瓜寨、留公村、翠屏村、周寨村、凉水井、穿岩村、历村、岩寺村、凤楼村、竹蔸寨。此类村镇内景观格局基本保存,一些重点地段的建筑景观特色鲜明,但村镇整体建筑风貌一般,可结合风景旅游的需要,逐步整治改造,采取外装修材料更换、改变色彩、层数消减等措施,使村镇传统风貌统一协调。
3.三级保护特色村镇:风景区内的其它一些特色村镇,通过合理控制村镇的发展规模,加强绿化建设,保持乡村田园特色,使其与风景区的景观风貌相协调。
第二十九条主要旅游道路沿线景观保护
第一款风景区中的桂阳公路、桂磨公路、机场专用路等主要旅游道路沿线两旁分布着大面积的岩溶景观,必须加强景观控制,保证沿主要游览道路两侧视线范围内的山体不被破坏,对已有的创伤面应通过生态修复予以治理。禁止沿道路两侧进行蔓延式发展建设,加强道路两侧的绿化美化,但树木不宜过于稠密和过于高大,并在适当地段留出观景视廊,为游客提供观景的良好视野。
第二款桂阳公路沿线景观保护通过划定禁建区和景观控制区进行。雁山镇区以南至葡萄镇区以北;葡萄镇区以南至白沙镇区以北段公路沿线50米范围内确定为禁建区,不得修建任何形式建筑物,并在北芬、腊山头、小水、袖子湾、下岩、东瓜寨、腊树底、水路底、竹桥9处留出通透开敞的观景视廊。禁建区外可视范围内确定为景观控制区,除原有的田园、果林、村舍外,不得修建工厂等设施,严格控制区内的村镇建设规模,建筑层数控制为3层或3层以下,保留并恢复具有地方特色的建筑。
第十三章居民社会调控规划
第六十五条规划指导思想
1.加快风景区城镇化步伐,积极培育和发展小城镇,广泛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带动和促进风景区社会经济发展。
2.加快桂林城市发展与建设,加大主城区向西区转移产业和疏解人口的进程,全面提高城市经济实力与竞争力,强化其风景区社会经济核心龙头的功能和作用。
3.加强风景区内农村居民点建设的规划管理,减少核心景区内的人口密度,为风景资源保护创造条件。
第六十六条城镇发展规划
1.突出沿漓江核心景区周边一条以旅游为主导发展的旅游城镇发展带。
2.将风景区周边小城镇发展与风景区内居民社会调控相结合,规划各小城镇应优先吸纳风景区内搬迁居民的安置与就业,实现小城镇与风景区协调发展的策略。
风景区内各小城镇发展规划一览表
第六十七条农村居民点调控规划
第一款搬迁型居民点:位于核心景区和重点景区范围内,符合以下任一条件者近期应予以全部搬迁,搬迁应统一规划,依法实施,政府应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居民外迁。
●20年一遇洪水淹没的村庄
●坡度大于等于25°的村庄
第二款缩小型居民点:位于核心景区、重点景区以及一般景区范围内,除搬迁型居民点以外的所有居民点。规划应使居民点规模逐渐缩小或衰落,远期条件成熟时也实行逐步搬迁。
第三款聚居型居民点:将风景区内平原地区部分具有良好发展条件且对资源不产生破坏的农村居民点规划为聚居型居民点,它们是风景区内农村经济发展和资源保护相互协调的典范。这类居民点一般都应有较好的旅游发展基础条件,周边有较好旅游价值的自然或人文景点(包括古村落、古民居建筑(群)乃至古树名木、奇峰怪石等),规划优先鼓励引导这些村庄发展。这类居民点的发展具有较好的代表示范作用,能引导风景区内农村居民点健康有序地发展。
第四款控制型居民点:广义上风景区范围内的所有居民点都要实行严格的控制,都属于控制性居民点,但这里主要指在风景区范围内除搬迁型、缩小型、聚居型等三种类型居民点外的所有居民点。对于这类居民点只要严格控制人口规模,通过合理规划与集中建设,其存在对风景资源的保护一般影响不大,且有利于风景区内居民社会的安定团结。这类居民点应在规模和建设上实行严格控制。第一,严格控制其规模的增长,只允许在旧房原址上翻建,特别要严禁占用耕地和山体的新建房屋;第二,居民点房屋建筑应与风景环境相协调,采用乡土材料,保持传统的桂北民居风格,重视保护和发展现有村庄中有价值的特色建筑、民俗风情和环境风貌。
第六十八条重点城镇空间规划控制
第一款阳朔空间规划控制
1.应采取“保护古镇、发展新镇”跳跃式发展的思路,可结合矮山旅游服务区疏解部分城镇职能。
2.古镇区以旅游服务为主,继续深化休闲游、自助游,积极配套相应的餐饮、交通、购物、娱乐、休闲、急救、通讯网络、导游咨询、游线组织、户外用品租赁等设施,设立游客中心、便捷的公共交通站点,方便游客休闲度假及出行。
3.严格保护漓江沿岸生态景观,镇区漓江岸线应设置绿化带,禁止城镇跨江发展,保护漓江东岸的自然田园风光不被破坏。
4.加强城镇建筑风貌控制引导,加强城镇绿化,恢复城镇水系,突出“碧莲峰里人家”的特色。
第二款兴坪空间规划控制
1.城镇发展重点应移至远离漓江主流的山后开阔地带,保护沿江自然景观,疏解古镇建设压力,同时也为未来城镇留出较大的发展空间。
2.对古镇古街适当修复,鼓励设置家庭旅馆,发展旅游服务设施。严格控制建筑高度,保障山水古镇格局不受破坏。
3.保护江岸绿化带,码头处拆除影响景观的建筑,禁止建筑向漓江发展。
第三款杨堤空间规划控制
1.严格控制镇区发展规模,限制用地扩张。禁止新建建筑向漓江发展。
2.整合镇区景观环境,改善建筑风貌,处理好旅游码头、停车场和旅游服务设施之间的关系。禁止建设旅游宾馆、度假村,可通过民居开展家庭旅馆满足游客需要。
3.沿江设置50米风景林带,种植凤尾竹等地方树种,形成良好的沿江景观带;加强对周边农田、果园的保护,打造山水田园小镇风貌。
第四款葡萄空间规划控制
1.严格控制镇区发展规模,镇区在空间上应避免沿桂阳公路发展。对现状严重影响景观或阻碍观景的建筑应予以拆除。
2.对现状镇区用地进行整合,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护老街风貌,提升景观水平,发展旅游接待。
3.加强镇区绿化,集合镇内的水塘、山体,形成点、线、面相结合的生态绿化体系,美化镇容镇貌。
第五款福利空间规划控制
1.城镇应以古镇为中心向远离漓江的方向扇形发展,加强古镇保护并利用古镇风貌发展旅游业,整治古街道、改造传统民居作为旅游接待设施。
2.加强镇区沿江景观保护、整治,建设沿江公园,为居民提供休闲场所,同时突出旅游服务的特性。
3.福利新镇建设应与古镇风貌相协调,突出旅游小镇特色。
第六款草坪空间规划控制
1.草坪古镇应采取“保护古镇、发展新镇”的发展思路。新镇在空间上跳离古镇一定距离发展,避免因规模扩张和建设失控而对古镇及漓江周边环境的破坏。草坪新镇区可选址在漓江东岸第一道山体背后的平坦地带,兰口村西北侧腹地。
2.草坪古镇区应保护现有地方民居建筑,拆除或改造影响整体风貌的现代化建筑,同时对街道、码头和沿街建筑进行必要的整治,突出乡土特色;区内所有建筑层数宜在1-2层,不得高于3层,建筑檐口离地高度控制在10米以下;现有民居经改造后可用于家庭旅馆和旅游接待。
3.加强对草坪镇区周围山体、田园的保护,严格控制在老镇区新建房屋,禁止开发建设侵占农田、果园。对现状旅游度假村应在条件成熟时迁出漓江景观视觉范围。
第七款大圩空间规划控制
1.加强大圩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和修缮,对沿江建筑立面进行整治,与漓江自然景观协调。利用古镇资源,开展特色文化旅游。
2.大圩镇空间发展布局应沿熊大公路向远离漓江的方向发展,严禁沿江蔓延。
3.加强对大圩镇周边山体和农田的保护,防止城镇建设对景观环境产生破坏。
第六十九条农村居民点建设管制措施
1.风景区内居民点建设应符合风景区总体规划要求,各项建设应报辖地所属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批,严格执法,加强查违拆违力度。
2.对于搬迁型和缩小型居民点不再允许新建房屋,对于控制型居民点和聚居型居民点应作好村庄规划,在规划的指导下控制建设。
3.严格控制风景区内居民建设用地标准。控制型居民点人均建设用地不高于60平方米。聚居型居民点人均建设用地不高于50平方米,乡镇人均建设用地不高于90平方米,风景区内旅游村的绿地率应不小于40%,旅游服务设施的建设应服从总体规划的整体要求,应因地制宜,充分顺应和利用现状地形条件,尽量减少对原有地物与环境的损伤和改造。
4.风景区内居民点房屋建筑应与风景环境相协调,严格控制建筑高度,以不超过3层为宜,尽可能地采用乡土材料,保持传统桂北民居风格,同时维护一切有价值的原有建筑及其环境,严格保护文物类建筑,保护有特点的民居、村寨和乡土建筑及其风貌。
5.风景区内严禁开山采石,毁林开荒。改变农村居民点燃料结构,大力发展农村沼气,改善村庄环境卫生,要求沼气普及率达到60%以上,为保护生态环境创造条件。
6.风景区内各建制镇(集镇)的规划建设应根据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编制或调整,各中心村的规划建设应符合规划要求。
第十七章实施规划的措施
第七十八条以风景区总体规划为依据,尽快编制各景区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特别应加强对重要景点和游线的景观环境设计。尽快制定对影响甚至破坏风景区核心景区和重要地段的各种违规建设的整治措施,加强对风景区招商引资项目的审核,制定禁入项目名录,对破坏风景区景观、植被、环境的项目一律不得建设。
第七十九条强化规划建设管理,严格规划审批程序,杜绝违规、违章建设。
第一款严格履行“一书三证”制度。风景区景区的规划建设项目选址时应征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办理“一书三证”。根据相关规定,需上报建设部审批的重大建设项目,应报请建设部审批,其他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报自治区建设厅审批。根据审批后的选址意见书,进行规划设计,规划设计方案由自治区建设厅组织审查通过后,并按相应程序办理规划和用地许可证书。
第二款风景区内的村庄、集镇、建制镇规划必须符合风景区总体规划,按风景区总体规划要求进行编制,并报桂林市人民政府批准。已编制的不符合风景区总体规划要求的村庄、集镇、建制镇规划,应当根据风景区总体规划进行调整。
第八十条完善景区、景点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景区、景点管理机构设置应尽可能地与基层政府相结合,便于政令畅通。各景区、景点管理机构应与桂林漓江风景名胜管理委员会签定管理责任状,并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八章附则
第八十四条本规划由规划文本、规划图纸、规划说明书和基础资料汇编四部分组成。规划文本和规划图纸具有同等的效力。
第八十五条本规划自国务院批准之日(2013年5月3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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