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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一口井 惹上21万元的官司

来源:玉林晚报 2016-06-29 07:47   https://www.yybnet.net/

在农村挖一口井,一般来说费用也不过数千元,可博白的朱大叔请人挖了一口井,却被诉要赔偿20多万元。事情起因是,挖井人在挖井时因钢丝绳断裂坠井受伤致多等级伤残。

是属于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事故发生后,双方对当初的口头约定各执一词,最后不得不对簿公堂。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是雇佣关系,判朱大叔赔偿12万余元。朱大叔不服上诉。6月6日,市中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目前二审尚未有结果。

挖井人坠井 受伤索赔21万元

年近六旬的朱大叔,博白人,2013年他打算在自己经营化肥的屋子里挖一口井,为此找来当地年过五旬的庞大叔,对方多年从事挖井工作。

双方经过口头协商后,2013年4月19日,庞大叔自带小工具,吊机则由朱大叔向他人租用,庞大叔在井下挖土,朱大叔在井面把泥土吊上来并和妻儿清运泥土。

让人想不到的是,意外发生了。2013年4月30日,在挖井过程中因钢丝绳断裂致使庞大叔掉落井底受伤。朱大叔与他人合力将庞大叔救起并送到了当地卫生院抢救治疗。

这深井里的一摔,让庞大叔腰部、臀部多处骨折受伤,前后两次住院,光医药费就花了近4万元。2014年11月,庞大叔申请了伤残鉴定。经鉴定,因此次坠井受伤造成的伤残为多等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因赔偿的事情,庞大叔申请当地司法所调解处理未果。去年3月,他向博白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朱大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21万余元。

对方挖井,自己和妻儿帮忙清运泥土,出事后还一直护理对方,垫付相关费用,如今还面对21万余元的索赔,朱大叔苦不堪言。

是雇佣还是承揽 双方对当初的约定各执一词

朱大叔和庞大叔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成了一审庭审的焦点。

这牵扯到挖井时双方是如何协商的,由于没有书面约定,在法庭上,双方也各有说法。庞大叔说是朱大叔找到他,雇佣他挖井,双方约好每日工资为200元。挖井的所有工具也由朱大叔提供。

朱大叔则说,当初是庞大叔找到他,主动提出以2000元承揽挖井工程,双方属于承揽合同关系,他对此次事故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出事后,出于人道主义,他和妻子一直在全程护理,并垫付相关费用。

“本案已过了诉讼时效。”朱大叔还提出,从2013年4月30日至起诉之日已有2年多,人身损害时效为1年。

在一审审理期间,法院主持了调解,但因分歧大,朱大叔和庞大叔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一审认为双方是雇佣关系 判雇主赔偿12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雇佣关系或雇佣合同,是指雇佣人与受雇人约定,由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向受雇人给付报酬的关系或合同。

本案原、被告达成口头协议约定,被告雇佣原告,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挖井,被告按日支付劳动报酬(200元每天),雇主提供生产条件、工作场所,原告按照雇主的指示和要求,为雇主提供挖井的劳务。上述事实有当地司法所调解期间询问朱大叔的笔录、调解记录等证据佐证,原、被告之间属于雇佣关系。

关于责任的划分,法院认为,本案中,雇员庞大叔在从事挖井过程中,因钢丝绳有裂痕导致断裂,掉入井底受伤。在挖井过程中,朱大叔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且在预先已知道钢丝绳有裂痕,仍没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继续指使庞大叔从事挖井工作,是导致庞大叔因本次受伤造成多等级伤残的主要原因。因此,雇主朱大叔应当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庞大叔作为成年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亦有谨慎注意自身安全的义务,其对摔伤后果的发生自身亦存在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其承担的责任比例以30%为宜。

关于朱大叔提出的诉讼时效问题,法院认为,事故发生后,朱大叔持续给予庞大叔一定的护理,双方协商赔偿事宜未果还寻求当地司法所调解,司法所受理后的调解尚未结束;伤残鉴定于2014年11月作出评定,明确被告侵权结果,原告于2015年3月提起诉讼。因此被告主张超过诉讼时效无理。

于是,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朱大叔赔偿庞大叔医疗费等124000余元。

一审判决后,朱大叔不服上诉至市中院。目前二审仍在审理当中。

律师提醒:双方最好事先书面约定,避免产生纠纷

因挖一口井,却被诉要求数十万元的经济赔偿,这样的后果大大出乎了朱大叔的意料。类似的纠纷案件,本报也报道过多起,关于雇佣还是承揽所面临的法律后果大为不同。在日常生活中,该怎样避免此类纠纷呢?

“首先要明白雇佣和承揽两种法律关系及责任的不同。”广西金大地律师事务所蓝庆球律师称,一般来说大致判断承揽还是雇佣关系,看双方约定的支付报酬的方式,以交付劳动成果为支付报酬的条件的,应当视为承揽合同,以使用劳务为支付报酬的条件的,则应视为雇佣合同。在实践中,对于无书面约定,两者界限不明确的,还要看工作的完成与人身是否具有一定的依附性,提供工具和设备的主体,以及获取的报酬是否与同行业的一般标准存在明显的差额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两者责任大为不同,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除有法定事由外,雇主应对雇员受到的损害承担全部责任。当然,雇员本身存在过错的,也可以适当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定作人对承揽人的赔偿责任,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定作人除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以外,都不承担赔偿责任。

为此,蓝庆球律师提醒,在进行建筑施工(如本案的挖水井等)、装修装潢、空调安装、家政服务等之前,双方最好签订书面合同,对双方的身份角色、工作内容、原材料和相关设备、工具的提供、报酬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等作出具体的约定。如果当事人对合同的实质内容理解不透,最好咨询或聘请律师等法律人士草拟合同,这样可以充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免产生纠纷和不必要的麻烦。

(记者陈梅通讯员梁开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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