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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局关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解读

来源:桂林日报 2016-05-21 16:14   https://www.yybnet.net/

聚焦改革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

主要内容解读

1.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答: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具体内容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改为认缴登记制度。二是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三是放宽、简化经营场所登记。四是建设统一、规范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宽进”后的“严管”,使企业“一处违规、处处受限”。五是实行“先照后证”,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

聚焦改革二: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

2.实行注册资本登记“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后,公司如何缴纳注册资本?工商登记机关如何登记注册资本?

答:改革后,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无需再向登记机关提交验资报告。

工商登记机关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不再登记实收资本,也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改革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非货币出资的缴付比例等均自行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由公司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

3.认缴的注册资本是否有最低限额?

答:改革前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为3万元,改革后由于注册资本为认缴制,设置最低注册资本无任何意义,因此取消了最低限额的规定。

4.是不是注册资本就不用缴了?所有公司注册资本都能适用认缴制?

答: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并不是说注册资本就不用缴了,而是登记机关不再收取验资证明而已,这就从过去的政府监督转变为股东监督,认缴文件具有法律效力,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改革后工商登记制度对于股东未依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付注册资本的,仍应依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如果有股东未依公司章程或股东会约定按时缴付注册资本,已按时缴足注册资本的股东以及公司本身均可向未按时缴足注册资本的股东追究未出资的民事责任。如果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依法解散清算,当资不抵债时,未缴足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先缴足注册资本,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改革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对于实缴资本另有规定的公司,比如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直销、基金管理和对外劳务合作公司外等,其他有限责任公司都适用认缴登记制度。另外,需要明确的是,注册资本认缴制并不排斥实缴。

聚焦改革三:“宽进严管”的“严”字体现在信用管理上

5.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新制度遵循“宽进严管”原则,“严”字如何体现?

答:“严”字主要体现在信用管理上,具体来说就是“一处违法、处处受限”,这包括五层含义。第一,企业在某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后,其各项信息将进入一个全国统一的工商系统;只要在一个地方违法了,在其他地方登记注册时也会受到相应限制。第二,在整个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不仅是登记注册,有商业欺诈、不正当竞争和违反商标、广告、直销等法律法规行为受到处罚的,在其他地方也会受到限制或不同程度的重点监管。第三,在政府部门和司法部门的协同管理上,只要被一个部门列入“黑名单”或异常名录,其他部门也会相应采取限制性措施,加强监管。第四,是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督,一个企业如果在一个地方违法,相关的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都会给予关注,其经营活动的开展也会受到相应制约。第五,是与之打交道的市场主体和广大消费者,一个失信企业必将在市场中失去立足之地,最终将被市场淘汰。要实现以上这些,关键是要让“一处违法”的企业信息公开透明,让公众都知道,这就需要建设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信用信息社会共享,否则“严管”将难以实现。

6.改革后,是否需要年检和验照?

答:新制度实施后,取消了年检和验照制度,改为实行年度报告制度。企业、个体工商户在规定期限内应当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企业、个体户对年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其提交年报的情况,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

聚焦改革四:企业年检改为年度报告公示

7.对于未参加年度报告公示的企业如何处罚?

答:未依法参加年度申报的企业,工商登记机关将其从工商登记簿中移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纳入信用监管体系,并通过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予以公示,社会公众及许可审批部门可以通过平台进行查询。

8.实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有何意义?

答:更符合实际需要。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在法律效力上并未改变市场主体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关系,其实质是转变监管思路,用影响市场主体信用的方式对其进行监管。与传统监管方式相比,新制度的成本更低、灵活度更高、对市场主体的干预更小。

9.企业自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后多久可以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答:企业自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之日起三年内履行年报公示义务的,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超过三年未履行年报公示义务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

聚焦改革五:违法失信企业将被纳入“黑名单”

10.建立“黑名单”制度,有什么作用?

答:通过建立“黑名单”制度,向社会公示,对严重违法的企业采取相应的信用监管措施,使之“一处违规,处处受限”,从而提高企业的失信成本。

11.企业存在哪些情形会被列入“黑名单”?

答:企业存在下列情形的,将被列入“黑名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1.被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2.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3.被吊销营业执照的;4.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12.个人信息是否也属于公示的范围?

答:出于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公示的企业信息内容中并未包括个人身份证号、电话号码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13.对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什么约束?

答: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三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其不负有个人责任的除外。除此以外,相关部门在资质资格认定、许可审批、监督管理中可以采取相应的信用约束措施。

聚焦改革六:“先照后证”管理方法解读

14.何为“先照后证”?

答:所谓先照后证,指的是注册企业只需在工商部门领取一个营业执照,就可以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生产经营活动);如果从事需要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再向主管部门申请相关许可证。

15.如何知道哪些经营项目是一般经营项目,哪些是需要许可审批的经营项目?

答:工商登记机关会依据《关于印发广西实施“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38号)以及《工商总局关于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99号)中的前置、后置目录,明确哪些项目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批准取得许可审批文件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项目,在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布,为申请人提供指引,供社会公众查询。

16.电子营业执照是什么?

答:电子营业执照也载有工商登记信息,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通过大力推进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方式,可进一步提高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信息化、便利化、规范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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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01-01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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