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煜霞)1月3日,记者从自治区财政厅获悉,《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暂行办法》出台,《暂行办法》鼓励大学生毕业后到基层就业,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学学费或助学贷款可获国家补偿。
办法明确,自2015年起,对毕业后自愿到广西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高校毕业生,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含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由国家实行补偿。每个高校毕业生每学年获得补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本专科学生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最高不超过12000元。
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自治区对到我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分年度补偿的办法。符合条件的学生毕业后,每年由自治区补偿其在校学习期间实际缴纳的不超过国家规定补偿限额的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补偿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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